第一條為促進工傷預防,完善工傷保險費率浮動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和《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江門市行政區域內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含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
第三條市本級及各市、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的注冊登記材料和主要經營生產業務等情況,分別核定各用人單位的行業風險類別(行業風險分類見附表)。
用人單位屬于《工傷保險行業風險分類表》中一類行業的,不實行費率浮動,按行業基準費率繳納工傷保險費;屬于《工傷保險行業風險分類表》中二類行業、三類行業的,實行費率浮動。
用人單位的注冊登記材料未明確經營范圍的,按二類行業確定用人單位的行業基準費率。用人單位跨行業經營的,以注冊登記材料記載的最高風險行業確定用人單位的行業基準費率。
第四條一類行業的基準費率為0.5%,二類行業的基準費率為1.0%,三類行業的基準費率為1.5%。
第五條本辦法所稱的費率浮動,是指市本級及各市、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屬地用人單位按行業基準費率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基礎上,根據屬地用人單位上一自然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下同)的工傷保險費支出率,核定其在當年社保年度(當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應當浮動的工傷保險繳費比例。
工傷保險費支出率,是指上一自然年度工傷保險基金實際支付給用人單位工傷職工工傷保險待遇的費用(以市本級及各市、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給付工傷保險待遇的時間為準)占該單位實際繳納的工傷保險費的比例。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內發生的工傷事故及其工傷保險待遇費用不納入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支出率統計范圍:
(一)職工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二)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三)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四)職工由用人單位指派前往依法宣布為疫區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
第七條市本級及各市、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以下標準核定二、三類行業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費率浮動情況:
(一)上一自然年度工傷保險費支出率在10%以下(含10%)的用人單位,按本行業基準費率的70%繳納當年的工傷保險費;
(二)上一自然年度工傷保險費支出率大于10%、小于30%(含30%)的用人單位,按本行業基準費率的80%繳納當年的工傷保險費;
(三)上一自然年度工傷保險費支出率大于30%、小于50%(含50%)的用人單位,按本行業基準費率的90%繳納當年的工傷保險費;
(四)上一自然年度工傷保險費支出率大于50%、小于60%(含60%)的用人單位,按本行業基準費率繳納當年的工傷保險費;
(五)上一自然年度工傷保險費支出率大于60%、小于90%(含90%)的用人單位,按本行業基準費率的110%繳納當年的工傷保險費;
(六)上一自然年度工傷保險費支出率大于90%、小于120%(含120%)的用人單位,按本行業基準費率的120%繳納當年的工傷保險費;
(七)上一自然年度工傷保險費支出率大于120%的用人單位,按本行業基準費率的130%繳納當年的工傷保險費。
用人單位上一自然年度騙取工傷保險待遇,或用人單位上一自然年度未依法參保導致工傷保險基金向其工傷職工先行支付工傷待遇的,按本行業基準費率的130%繳納當年的工傷保險費。
第八條實行費率浮動的用人單位,再次進行費率浮動時,仍以行業基準費率為基礎進行浮動。
參保單位上一自然年度首次參保且繳費年限不滿一年的,不參加當年社保年度的費率浮動,仍按行業基準費率繳費。上一自然年度非首次參保且繳費月份不滿一年的參保單位,按實際繳費月份計算其上一自然年度的工傷保險費支出率。
第九條工傷保險費率浮動原則上每年調整一次。市本級及各市、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屬地用人單位上一自然年度的工傷保險費支出率的情況對各用人單位的繳費費率進行調整。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市本級及各市、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在費率浮動前一個月將費率浮動變化情況通知用人單位和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
工傷保險每年的繳費基數,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通過媒體向社會公告。
用人單位的注冊登記材料和主要經營生產業務等情況發生變化需調整行業類別的,應在每年的5月1日前持注冊登記材料及有關證明材料,到所屬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行業類別變更手續。
第十條本辦法從2013年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為五年。2013年1月1日起至2013年6月30日止,各用人單位的繳費費率暫按所屬行業基準費率確定。2013年7月1日起實行費率浮動。凡過去文件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如國家、省有新規定,從其規定執行。
附件:工傷保險行業風險分類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