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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失業保險將擴大到非深圳戶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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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單位都要繳費,全國首創浮動費率鼓勵企業“不炒人”
作為移民城市,我市只有戶籍員工才能參加失業保險的歷史將終結。市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近日通過《深圳經濟特區失業保險若干規定》,將于明年1月1日起實施,參加失業保險的非深戶籍員工,在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失業保險基金將為其代繳醫保。昨天,市社保局新聞發言人黃險峰在深圳電臺先鋒898《深圳事大家議》節目中透露,政策另一項較大修訂是,擬在全國首創設浮動費率,企業和員工個人均要繳納失業保險費,以本市月最低工資作為繳費標準,個人每月約需繳15元。
約600萬非深戶納入失業保險
《深圳經濟特區失業保險條例》自1997年施行以來,為保障深圳市戶籍職工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促進其再就業發揮了重要作用。按照規定,由企業繳費為深圳戶籍員工參加失業保險,失去工作并辦理了失業登記手續的深圳戶籍員工可領取失業救濟金,按其連續工作年限,每滿6個月計發1個月的失業救濟金,最高不超過24個月。具有本市戶籍的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由失業保險基金代繳醫保費,參加住院醫療保險。
然而,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目前國家和省的失業保險條例均將非戶籍員工納入參保范圍,去年7月1日實施的《社會保險法》規定,所有在職職工均應參加失業保險且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因此,我市也著手修改失業保險條例,失業保險的覆蓋范圍將由原來僅限于戶籍員工擴大到外來勞務工,預計將有600萬非戶籍勞務工納入失業保險范圍。
納入失業保險之后,失業的非深戶籍勞務工也可按規定領取失業保險金,享受由失業保險金代繳醫保等相關待遇。今年6月29日,市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深圳經濟特區失業保險若干規定》,將于明年1月1日起實施,《深圳經濟特區失業保險條例》屆時將廢止。
員工個人也要繳納失業保險
據了解,深圳現行的失業保險條例從1997年實行至今,失業保險費全額由用人單位承擔,每月按我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0.4%繳費(目前為4640.33×0.4%=18.56元),個人不用繳交,但此次修改后個人也要繳交失業保險費。據黃險峰透露,根據我市的失業保險新規,用人單位按照本市上年度最低工資的2%為每個員工繳納失業保險費,員工按照市上年度最低工資的1%繳納失業保險費。按照目前的最低工資標準每月1500元計算,企業為每名員工應繳納30元,員工個人要繳納15元。
為何要參保人個人承擔費用,政府是出于什么考慮?黃險峰介紹說:“企業與員工個人都要繳交失業保險費,企業繳得多一點,其實是與國家和省條例的相關規定接軌,這是國家和省里規定的政策,全國都按照該政策來執行。”
據了解,深圳的繳費與全國相比,標準較低,目前國家和省條例都規定企業按“工資總額”的2%繳納失業保險費,個人則按1%繳納,即整體按照“工資總額”3%來繳費。也就是說,若按照國家規定,假設員工張三每月工資總額為7000元,其個人就需繳納70元/月的失業保險金;而按照深圳規定,張三每月只需繳納15元。
黃險峰介紹,從各地實施失業保險的情況看,如果按“工資總額”3%來繳費,基金節余率過高。社保應該是一種收支平衡、略有積累的模式,基于這樣的考慮,在修改條例時我市調整為按照上年度的“最低工資標準”來繳納,“最低工資”比“實際工資”總額要低得多,從某種意義上講,企業和個人的繳費負擔相對是比較輕的。
全國首創失業保險浮動費率
早在2008年1月1日,我市就率先在全國實行工傷保險浮動費率機制。此次我市失業保險政策修改的另一大亮點,也即是在全國首創失業保險浮動費率。
按照新規定,深圳市用人單位失業保險費征收實行向下浮動的浮動費率制度,幅度不超過失業保險繳費標準的40%。失業保險費征收費率浮動的具體幅度根據用人單位上年度繳納失業保險費與職工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比例、辭退職工比例、就業安置率等因素,由市社保機構確定。
黃險峰說,設置浮動費率就是鼓勵企業“不炒人”。他說:“根據用人單位的失業保險收支率、辭退員工比例、就業安置率等因素浮動繳費費率,如果企業少裁員或者沒有裁員的,不會導致員工失業,那么下年在一定的幅度范圍內,下浮該單位失業保險繳費比例。我們認為從失業保險來看,失業救濟本身不是目的,最終的目的是要幫助失業員工實現就業。設立浮動費率能夠使企業更加關注就業問題,鼓勵企業想盡辦法穩定員工隊伍,保持勞動關系的穩定,不要動不動就炒人。”
□聲音
湖南籍務工人員陳桂平:
希望政府部門加強監督
過去我們總覺得深圳只保護戶籍員工的失業問題,對外來務工人員的失業則不管不問。這次失業保險條例的修改非常好,讓我們也感受到就算失業了也有保障,更重要的是,失業期間,不僅可以領取失業救濟金,失業保險還可以幫我們代繳醫保,這樣就不存在斷繳醫保3個月,連續參保年限就清零的問題。盡管政策很好,但是一定要執行到位,讓我們外來勞務工真正享受得到,才是真的好政策。希望政府部門加強監督,要求企業給我們參保,而不要讓好政策成為我們看得到但是吃不到的餅。
深圳戶籍員工李強華:
財政能否補貼
個人繳費部分?
現在失業保險費全部由用人單位承擔,個人不用繳交,但此次修改后個人也要繳交失業保險費,而且享受的待遇還不變,這一點我很不理解,雖然不多,但畢竟參保人個人要繳費。能不能通過政府財政補貼或者其他方式來解決?希望不要增加參保人的繳費負擔。
分析
將部分解決醫保年限“清零”爭議
隨著《深圳經濟特區失業保險若干規定》明年開始實施,關于醫保連續參保年限“清零”的爭議將獲得部分解決。
現行的《深圳市社會醫療保險辦法》規定:“連續參加本市基本醫療保險1年以上的參保人,因工作變動,在1個醫療保險年度內累計中斷參保不超過3個月的,重新繳費后其中斷前后的連續參保年限可合并計算。在醫療保險年度內累計中斷參保超過3個月的重新計算參保年限。”近日征求公眾意見的《深圳市社會醫療保險辦法(修訂稿)》也有相應規定,但后面那句話的表述更為精確:“在醫療保險年度內累計中斷參保超過3個月的醫療保險,自重新參保之月起重新計算其連續參保年限。”這一規定曾被民間解讀為“醫保3個月停繳賬戶余額就要被清零”,市社保局后來進行了澄清:長期停保影響的是連續參保年限和相應的統籌基金支付限額。不過,在本月初市社保局召開的研討會上,有與會者提出:“寬限期”能否與參保時間掛鉤?市社保局負責人表示,可以考慮對連續參保滿6年者設半年的補繳“寬限期”。
按照我市現行的失業保險條例,用人單位都應當參加失業保險,深圳戶籍的職工失業后,在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失業保險基金將為其代繳醫保,所以不用擔心醫保中斷。明年起,非深戶職工也能享受到這一待遇,屆時,醫保連續參保年限“清零”的爭議將得到部分解決。不過,這有賴于單位嚴格遵守規定,參加失業保險。另外,對于沒有單位、以個人身份參加醫療保險的人(按照熱議中的《深圳市社會醫療保險辦法(修訂稿)》,這部分人主要是深戶,包括未成年人、非就業者等)而言,醫保連續參保年限“清零”的問題依然存在。
歷程
條例變規定,背后有故事
2011月12月,《深圳經濟特區失業保險條例(修訂草案)》提交市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初審。此前,我市養老、醫療、工傷保險也已解決了非戶籍職工參保問題,此次《修訂草案》將參保范圍擴大至包括農民工在內的與本市企業、機關事業單位等形成勞動關系的職工。
2012年4月,《深圳經濟特區失業保險條例(修改建議稿)》提交市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二審。
據媒體報道,2011年提交的《修訂草案》共有43條,但刪減了同國家和廣東省法律法規重復的條文后,篇幅縮減為10條。有委員在審議中提出,《修改建議稿》的內容是針對上位法個別問題的補充,不宜采用“條例”形式。
2012年6月26日,提交市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三審的相關文件的名稱變成了《深圳經濟特區失業保險若干規定(草案修改稿)》,這一“若干規定”最終獲得通過。
作者:中國勞動關系網 |
來源:《中國勞動關系網》 |
時間: 2012-7-13 09: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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