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社會醫療保險條例》進入二審綜合一審意見進行修改:
《廣州市社會醫療保險條例》的立法備受關注,是否要強制全民參保、職工醫保基金和城鄉居民醫保基金是否統籌使用成為爭議焦點。昨日,醫保條例的草案二次審議稿提交二審,對以下兩個問題作出規定――不再硬性規定全民強制參保,職工醫保和城鄉居民醫保不實行統籌使用,而是“分別建賬,獨立核算”。此外,修改后的草案還規定每年要“曬”醫保資金使用管理情況,特設“社會醫療保險公眾咨詢監督專業委員會”監督醫保基金。
二次審議稿:
全民強制參保的規定被修改,不再強制要求參保,街道和學校不再承擔征保責。
不再規定職工醫保和城鄉居民醫保統一核算,而是“分別建賬,獨立核算”。
規定每年要“曬”醫保資金使用管理情況,設“社會醫療保險公眾咨詢監督專業委員會”監督醫保基金。
關注點1:
全民強制參保規定被修改
《廣州市社會醫療保險條例(草案)》在一審時,曾有全民強制參保的明確規定,要求“在本市各類學校全日制就讀的在校學生(含非本市戶籍在校學生)以及具有本市戶籍的其他人員應當參加本市城鄉居民社會醫療保險,也可以選擇參加本市職工社會醫療保險”。
但這種“強制全民醫保”的規定在此前征求意見以及網上立法聽證時引起了強烈爭議。記者注意到,醫保條例草案的二次審議稿進行了相應修改,全民強制參保的規定被“技術處理”了。
廣州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邢翔在相關說明中介紹,全民醫保是醫保制度的發展方向,條例應體現這一方向,但上位法只硬性規定職工應當參加職工醫保,未強制規定其他人員必須參加醫保。若廣州市地方立法強制除職工外的其他人員參保存在與上位法不一致的問題。據此,草案對本條例作了相應修改。
草案修改后規定,下列人員參加本市城鄉居民社會醫療保險,享受相應的城鄉居民社會醫療保險待遇:本市各類學校全日制在校學生和學齡前兒童;除職工、全日制在校學生和學齡前兒童外,具有本市戶籍的靈活就業人員、非從業人員、農村居民;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人員。
“雖然修改后的草案條文中去掉了全民參保的剛性表述,但全民參保仍舊是醫保制度的大方向和基本面。”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委主任陳小清如此解釋。
關注點2:
職工醫保和居民醫保獨立核算
醫保條例草案在一審時規定,職工社會醫療保險和城鄉居民社會醫療保險基金分別建賬,統籌使用,統一核算。但此點也引起許多反對的聲音。有意見認為,從保護參保人利益和維護社會公平出發,兩基金應分別建賬,不能強行統籌而損害職工的利益,要通過加大政府投入確保各方權益。
記者獲悉,省人社廳也不贊成兩個基金“統籌使用、統一核算”,原因在于居民和職工社會醫療保險繳費與待遇標準差別大,而且居民醫保由政府承擔有關補貼義務,兩類基金統籌使用對職工參保人明顯不公平,也容易混淆政府責任與用人單位、個人的責任。
另一方面,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經過十多年的發展,現在略有結余,但這是一種結構性結余,目前參加職工社會醫療保險的大多數處于勞動年齡階段,正在繳費并且所需醫療費用少,隨著人口老齡化,退休職工將越來越多,基本醫療費用將大幅增長,職工醫療保險基金的支付將面臨較大壓力,目前的結余是為未來支付風險作準備的。
對此,草案作了相應修改,規定“社會醫療保險基金實行統一籌集、統一管理。職工社會醫療保險和城鄉居民社會醫療保險基金分別建賬,獨立核算”。
關注點3:
每年要曬醫保資金使用管理情況
有常委會組成人員、專家、網友認為,社會醫療保險涉及群眾的切身利益,社會醫療保險繳費標準、待遇支付標準以及其他相關政策不僅要具有專業性,更要體現社會性,反應群眾的合理訴求,建議在現有的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之下設立社會醫療保險公眾咨詢監督專業委員會,參與醫保決策和監督。
對此,草案規定,本市在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下設社會醫療保險公眾咨詢監督專業委員會,由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醫療衛生專家、社會保險專家和參保人員、用人單位、工會組織的代表組成,運作經費由市財政予以保障。市社會保險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擬訂本市社會醫療保險政策、規章時,應當征求其意見,對其提出的合理意見應當予以采納。
社會醫療保險公眾咨詢監督專業委員會及其組成人員有權對社會保險行政主管部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和社會醫療保險基金的運行情況進行監督。
此外,草案還要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每年定期將社會醫療保險基金征繳、使用、管理和運營等情況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關注點4:
繳費年限越長享受待遇越高
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邢翔介紹,城鄉居民社會醫療保險實行的是當年繳費當年享受待遇,繳費年限不累計計算,不利于參保人連續參保繳費,影響了城鄉居民的持續參保率。因此,為激勵城鄉居民持續參保,提高其待遇水平,建議建立對持續參保繳費人員的激勵機制,如可以根據持續參保繳費的年限適當提高參保人員的醫療保險待遇水平。
據了解,廣州市目前已有這方面的措施,如居民持續兩年參保繳費,由統籌基金支付的醫療費用比例增加5%。為此,草案增加條款規定:“為鼓勵參加本市城鄉居民社會醫療保險的人員按年度持續參保繳費,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參保人員持續繳費的年限,分梯次適度提高社會醫療保險基金對其在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發生的醫療費用的支付比例,持續繳費的支付比例應當高于非持續繳費的,持續繳費時間長的支付比例應當高于持續繳費時間短的。”
其他修改
學生不能參加職工醫療保險
草案修改后還將此前學生可以選擇參加職工醫保的條款刪除。對此,省人社廳認為,職工社會醫療保險是以在職職工為參保主體,繳費標準和待遇水平的確定考慮到了這一群體年齡結構、身體健康狀況和勞動年限等因素,學生尚未達到勞動年齡,如其6歲開始繳費,按目前的最低繳費年限,則該學生只需繳費到21歲就可以在退休后直接享受職工社會醫療保險待遇,這將給職工社會醫療保險基金帶來巨大風險。
據此,草案明確規定學生和學齡前兒童只能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醫療保險,不能選擇參加職工社會醫療保險。
職工醫保個人賬戶余額可繼承
有意見認為,個人醫療賬戶的資金屬于參保人員個人所有,為保障參保人員權益,有必要明確規定參保人員死亡后其個人醫療賬戶資金余款的歸屬問題。
為此,草案增加條款規定:職工社會醫療保險的個人醫療賬戶余額可以繼承。參加職工社會醫療保險的人員死亡的,由社會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在規定的期限內將其個人醫療賬戶余額交付給其繼承人。
提高社區醫院就診費用支付比例
有意見認為,醫保參保人原則上在社區醫療機構就醫,是世界各國的普遍做法,既便民,又可節約醫療資源,因此應當鼓勵疏導參保人員在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就醫,“要實現這一目標有必要在醫保支付比例上有所傾斜,適當提高社保基金對參保人員在基層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就醫的支付比例。”
為此,草案新增條款,鼓勵和引導參保人員到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就診。草案規定,社會醫療保險基金對參保人員在定點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就醫發生的醫療費用的支付比例,應當高于在其他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的支付比例。
此外,草案要求,政府部門如果需要調整社會醫療保險基金起付標準、支付比例和年(月)度最高支付限額的,應當通過本市主要媒體向社會公示,并說明調整理由和依據。調整方案的公示期不少于二個月。提出調整方案的部門應當采取論證會、聽證會等方式廣泛征求社會公眾和專家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