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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調整汕頭市失業保險費繳費比例的通知

  各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地方稅務局、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各有關單位及個人:
  
  根據《廣東省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和省人社廳、財政廳、地稅局《轉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東部7省(市)擴大失業保險基金支出范圍試點有關問題的通知》(粵人社發[2013]13號)文件精神,決定自2013年5月1日起對我市失業保險費繳費比例進行調整。調整后,用人單位失業保險費繳費比例為1.5%,個人為0.5%。
  
                             汕頭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險局  
                                 汕頭市財政局  
                                汕頭市地方稅務局
  
                                 2013年4月16日



  
  

 



作者:中國勞動關系網 來源:《中國勞動關系網》 時間: 2013-4-28 1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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