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工作中,很多公司為了降低人力成本都是按照最低基數給員工繳納社保的。那如果員工離職后,能否以公司按最低基數繳社保索要補償金呢?關于這個問題,各省市出臺了一些通知和解讀,更有法院的裁判案例,一起來看看吧~
各省市兩種不同裁審觀點
一、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1、深圳市
該指引中明確表示:
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應當依法要求用人單位繳納,用人單位在勞動者要求之日起一個月內未按規定繳納的,勞動者有權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但經濟補償的支付年限應從2008年1月1日起計算。
具體裁判案例可見:深圳市某保安公司與葉某勞動糾紛案件
爭議焦點: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用,勞動者是否可以主張被迫解除勞動合同并請求支持經濟補償金。
最終判決:中航保安公司支付葉成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51669.29元。
判決依據:《深圳經濟特區和諧勞動關系促進條例》第十五條之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應當依法要求用人單位繳納;用人單位未在一個月內按規定繳納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經濟補償。
二、天津市
天津市的文件中表明,社保費繳費基數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只要單位有過錯的,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印發《天津法院勞動爭議案件審理指南》的通知:
【《勞動合同法》第38條的適用:未依法繳納社保費而被迫辭職】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建立社會保險關系、無正當理由停繳社會保險費,或者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不符合法律規定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并請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對此有過錯的,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情形,應予支持。
二、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
1、北京市
該通知中明確表示:
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其繳納社會保險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分兩種情況處理。
一種是用人單位過錯未為勞動者建立社保賬戶或雖建立了社保賬戶但繳納險種不全情形的,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主張經濟補償的,一般應予支持。
另一種是用人單位已為勞動者建立社保賬戶且險種齊全,但存在繳納年限不足、繳費基數低等問題的,勞動者主張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的,一般不予支持;勞動者的社保權益可通過用人單位補繳或社保管理部門強制征繳的方式實現。
2、浙江省
浙江省的兩個文件中,明確表示企業不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浙江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關于印發《關于勞動爭議案件處理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試行)》的通知:
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或已經征收部門審批的欠繳社會保險費為由,請求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不予支持。
《浙江省勞動仲裁院關于勞動爭議案件處理若干問題的解答》“十三、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能否作為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
用人單位因過錯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可以作為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
但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確因客觀原因導致計算標準不清楚、有爭議,或確因經營困難、具有合理理由或經勞動者認可,或欠繳、緩繳社會保險費已經征繳部門審批,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為由解除勞動合同,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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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國勞動關系網 |
來源:《中國勞動關系網》 |
時間: 2023-03-14 17: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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