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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放棄社保”問題匯總


  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可以自愿放棄社保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為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系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該項義務不能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通過約定變更或者放棄。

  01.自愿棄繳社保,可以嗎?

  有的公司在簽訂勞動合同時,會要求員工簽訂一份自愿放棄社保的承諾書,還有的員工為了少繳社保多拿工資,主動交上承諾書,放棄社保,要求公司將社保轉成工資支付給自己。

  比如:書面承諾本人自愿放棄公司為我繳納社會保險,公司將社會保險費作為工資的組成部分,直接支付給本人。本人愿承擔一切后果,不向公司主張其他權利。

  這種《承諾書》不具有法律效力,以上這些行為都是違法的。

  02.承諾放棄社保,還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嗎?

  郭某于2017年7月13日入職某物流公司擔任駕駛員,從事危險品運輸工作。簽訂勞動合同的同時,郭某向公司出具了一份《自愿放棄繳納“五險一金”承諾書》,內容為:因個人原因自愿放棄物流公司為其繳納“五險一金”,并愿意承擔一切法律后果,同時不向公司方主張任何權利。

  2019年5月22日,公司安排郭某外送油料,行駛途中,相向行駛的張某駕駛的一輛貨車因操作不當越過道路中線,與郭某的油罐車相剮碰,致郭某受傷。公安局交警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張某負事故全部責任,郭某無責任。

  事后,郭某向物流公司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公司則認為郭某入職時自愿作出承諾,不要求公司為其繳納“五險一金”,一切后果由郭某自己承擔,因此公司才沒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所以公司不應當承擔任何后果。

  公司的說法是不正確的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雇工,均有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工傷保險是為了保障職工在工作中受到事故傷害時,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也是法律明確規定的用人單位和職工的義務,并不能由用人單位和職工自由協商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所以郭某的《自愿放棄繳納“五險一金”承諾書》是無效的。

  因此,公司不能免除本次事故中應承擔的工傷保險責任。

  03.用人單位請注意,簽署這些協議發生工傷后損失大!

  1)讓職工簽署自愿放棄社保聲明

  一些用人單位會在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時要求職工出具一份書面承諾書,承諾書中寫明職工自愿放棄參加社會保險,公司將社會保險費作為工資的組成部分,直接支付給職工。

  其實這是不合理且違法的。

  據《社會保險法》《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和職工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為職工參加社會保險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系用人單位的義務,該項義務不能由用人單位和職工通過約定變更或者放棄。

  如果職工發生工傷且簽訂了自愿放棄社保聲明,用人單位應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2)與職工簽訂免責聲明

  一些用人單位為了規避賠償責任,經常讓職工簽訂工傷免責條款,約定發生工傷后用人單位概不負責。

  這樣的工傷免責條款是一種違反法律規定的條款。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以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無效。

  《社會保險法》規定,職工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由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

  因此,即使用人單位與職工簽訂免責聲明,職工發生事故后,用人單位仍應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3)通過脅迫等手段與職工簽訂工傷賠償私了協議

  一些用人單位在職工發生工傷后故意拖延時間,拒絕為職工申請工傷認定,或在職工被認定為工傷后拒絕支付相關待遇,而脅迫職工簽訂工傷賠償私了協議,繼而達到減少賠償的目的。

  《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因此,職工有權申請變更或者撤銷用人單位通過脅迫等手段簽訂的工傷賠償私了協議,此時用人單位仍需按照相關規定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04.員工自愿放棄社保,發生工亡后補繳保險亦不能領取工亡補助

  案情

  張某是某公司的一名司機,雙方簽訂有期限自2017年1月3日至2020年1月3日止的勞動合同。2017年4月8日,張某工作中突發疾病死亡。2017年4月13日,公司為張某補辦了相關社會保險轉入手續,并為他補繳了社會保險費。

  2017年5月26日,經審核,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張某之死應當視同工傷。

  2017年8月6日,張某家屬帶著工傷決定書,向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申領工傷待遇。可是,該中心告知其不符合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及喪葬補助金領取條件。

  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的說法是否正確呢?

  分析

  《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并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后,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支付新發生的費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第三條規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的“新發生的費用”,是指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前發生工傷的職工,在參加工傷保險后新發生的費用。

  其中,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費用,按不同情況予以處理:

  (一)因工受傷的,支付參保后新發生的工傷醫療費、工傷康復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統籌地區以外就醫交通食宿費、輔助器具配置費、生活護理費、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傷殘津貼,以及參保后解除勞動合同時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二)因工死亡的,支付參保后新發生的符合條件的供養親屬撫恤金。

  根據以上規定,社保部門出具辦理情況回執,告知張某家屬不符合領取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及喪葬補助金條件并無不妥。

  張某家屬可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此項待遇。

  05.對不繳社保五大“坑”,員工可以理直氣壯地說“不”

  1)試用期不給繳納社保,不合法!

  單位以試用期為由,不為員工繳納社保,這合法嗎?當然是不合法!

  《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社會保險費包括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除了生育保險和工傷保險個人不需繳費外,其它三個險種,單位和個人按相關比例共同繳費。

  企業在試用期期間也必須為員工繳納社保。

  2)讓員工承諾棄繳社保,違法!

  現在,一些公司會在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時要求員工出具一份書面承諾,承諾書中寫明:員工自愿放棄該公司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公司將社會保險費作為工資的組成部分,直接支付給員工。請問這合法嗎?

  這是不合理且違法的。

  據《社會保險法》、《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為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系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該項義務不能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通過約定變更或者放棄。

  3)人事檔案沒轉移到單位不繳社保,不可以!

  新員工入職,由于人事變動的關系,之前的人事檔案可能沒有及時從原來的單位調來,這時有些單位會稱因為沒有檔案所以無法為員工繳納社保,是否合理?

  不合理!

  實際上人事檔案并非繳交社保所需條件,不能成為單位緩繳社保的理由。

  (依據《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規定以及《社會保險法》第六十條規定)

  《社會保險法》第六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

  可見員工沒轉檔案不能成為用人單位不繳社會保險的理由。

  4)不簽合同就不用繳社保,這樣辦!

  一些用人單位以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為由拒絕繳納社保,怎么辦?

  用人單位以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為由拒絕繳納社保時,員工可以提供以下證明,證明與單位之間的用人關系。

  《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二條規定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4)考勤記錄;

  (5)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1)(3)(4)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5)用支付現金方式取代繳社保,不可取!

  一些單位不給員工繳納社保,但是會給員工發一筆社保補助費,用現金代替社保繳納。這樣是否可取?

  不可取!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十二條規定

  “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應當以貨幣形式全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繳費個人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所在單位從其本人工資中代扣代繳。”

  用人單位和個人不得私下就社會保險費進行約定,由用人單位支付現金,員工個人自行辦理社保繳納的做法,不可取。

  06.職工放棄繳納社保申請,不影響工傷認定

  案情

  汪某在某清潔公司擔任保潔員一職,工作時間為7時至19時。某日,汪某上班途中駕駛電動自行車與大貨車相撞,汪某倒地當場死亡。

  經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汪某與大貨車司機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汪某家屬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汪某被認定為工傷。

  清潔公司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訴訟。

  分析

  清潔公司認為,汪某曾向清潔公司提交放棄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申請,并稱由此產生的一切后果本人自負與公司無關,因此汪某上班途中被撞致死與公司無關,不應認定為工傷。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為,社會保險的繳納是用人單位和個人應當履行的法定義務,不因放棄而免除繳納義務。汪某在上班途中發生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相關規定,應認定為工傷。

  法院經審理認為,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所作的認定工傷決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

  最終,汪某被認定為工傷。

  法律依據

  《社會保險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職工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由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款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人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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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國勞動關系網 來源:《中國勞動關系網》 時間: 2023-04-14 1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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