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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用人單位不得招用無暫住證流動人員

今后暫住證將相當于所有流動人員的一份“電子檔案”,流動人員在廣州辦理暫住證將能享受申辦本市常住城鎮居民戶口等九項公共服務。記者昨日了解到,《廣州市流動人員管理規定》將從8月18日起正式實施。《規定》還首次明確了用人單位負有做好內部流動人員日常管理的責任,并提出將外國人納入流動人員管理服務范疇。

根據《規定》,擬在本市暫住30日以上且年滿16周歲以上的流動人員,應當申領暫住證。不辦暫住證將被處以50元罰款。據介紹,取消暫住證工本費后,廣州從暫住的第7個月開始向流動人員收取每個月2.5元的治安聯防費。

同時,為切實改變一些用工單位只用工不管人的現象,《規定》中首次明確了用人單位負有做好內部流動人員日常管理服務的責任,要求用人單位不得招用無暫住證的流動人員,錄用流動人員必須向勞動部門備案,對錄用的流動人員要依法與其簽訂并履行勞動合同,遵守最低工資制度、辦理參加社保、承擔崗位培訓等責任。

據介紹,根據市教育局最新統計,廣州現有43.025萬流動人員適齡子女在廣州接受義務教育(其中民辦學校近30萬人,公辦學校約13萬人),占廣州在校生總數的30%,廣州現有的教育資源還不能完全滿足需求,現約有近九成適齡子女解決了上學問題。對于今后的流動人員子女教育問題,市政府已成立了專題小組調研論證,今后將在保證戶籍子女上學的前提下,多渠道解決流動人員子女上學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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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廣東省流動人口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流動人員在同一市、縣暫住五年以上,有合法就業或經營證明、計劃生育證明的,其子女入托、入學等享受與常住人口同等待遇;連續暫住七年以上、有固定住所、合法就業或經營證明、計劃生育證明、無違法犯罪記錄的,可以按國家有關規定申請常住戶口。






作者: 來源: 新快報 時間: 2008-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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