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12月1日報道 北京市民如舉報單位不繳社保費、個人騙保等六類社保基金違法行為,最高可獲得5000元的獎勵。這是北京市首次規定舉報社保基金違法可獲得物質獎勵。但是,舉報人若因舉報行為獲益,將不能獲獎。 獎勵標準100至5000元
昨天,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發布《北京市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試行辦法》,首次提出舉報社保基金違法可獲得物質獎勵。 其中,個人舉報參保單位、個人、社會保險服務機構以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管理機構違反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基金規定的事項,如屬明確的實名舉報,舉報人提供的主要違法事實、證據事先未被勞動保障部門掌握,舉報情況經查證屬實的,均可獲得獎勵。獎勵標準為100元至5000元不等。 辦法規定,舉報人可采取當面、信函、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等形式向市區勞動保障局的相關部門舉報,同時會對舉報人的有關情況保密。 據悉,獎勵資金由市財政在年度預算中予以安排,單獨列賬,專款專用,并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 涉嫌惡意舉報將追究責任
“如果舉報人從中受益,就不能夠獲獎金。”昨天,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處相關負責人解釋,如果舉報人所舉報的違法事項涉及其自身權益,比如單位未給自己上社保等,將不屬于獎勵范疇之內。 據介紹,如涉嫌惡意舉報、編造違法事實,將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據規定追究舉報人的責任;舉報事項造成嚴重后果、涉嫌犯罪的,將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六類違規可舉報
1.單位或個人采取非法手段,虛構、隱瞞事實,逃避社會保險繳費義務的 2.單位或個人采取非法手段,虛構、隱瞞事實,冒領、騙取社會保險費支出或社會保險待遇的 3.單位或個人利用提供社會保險服務工作的機會,采取非法手段,虛構、隱瞞事實,騙取社會保險費或者造成社會保險基金損失的 4.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其工作人員未按規定將征繳的社會保險費轉入財政專戶、違反規定支付社會保險待遇、違法違規運營社會保險基金的 5.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其工作人員截留、擠占、挪用、貪污社會保險基金或者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致使社會保險基金遭受損失的 6.違反相關規定,侵害參保人員合法權益,或造成社會保險基金損失的其他行為 獎金領取程序
案件承辦單位在結案后十個工作日內向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獎勵申請,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收到申請后十個工作日內審查、核實; 符合辦法規定的,作出舉報獎勵決定并制作舉報獎勵決定書,舉報人自接到決定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前來領取,舉報人應持本人居民身份證和決定書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領取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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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新京報 |
時間: 2008-12-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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