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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法草案收到近5萬條意見 主要集中9方面

自2008年12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向社會全文公布社會保險法(草案)征求意見以來,社會反響熱烈,各界群眾紛紛通過網絡、報刊等媒體和來信提出意見和建議。截至2009年1月12日16時,共收到意見47511件。其中,通過中國人大網提出的意見47324件,通過人民日報、法制日報等主要報刊刊登的意見21件,來信166件。此外,新浪、搜狐、騰訊、網易等網站有網民跟帖2萬多條,相關博客文章200多篇。各界群眾對這部法律充滿了期待,認為制定社會保險法是一項民心工程,有助于完善國家的社會保險制度,解決社會公眾的后顧之憂,刺激消費,促進經濟增長,是一件大好事。社會保險法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起支架作用的法律,對于保證社會和諧穩定、國家長治久安具有重要意義。應當抓住這一有利時機,早日出臺。同時提出了許多修改意見和建議,也反映了一些現行制度存在的問題。意見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建議社會保險范圍全覆蓋。許多意見提出,國家應當實行全民強制社會保險,不分公務員還是企事業單位職工,農民及自由職業者。公民只要年滿18周歲,不論從事何種職業都必須參加各項社會保險。有的意見建議,增加有關服兵役人員在服役期參加社會保險的內容,將服役期視同繳費期。

二、繳費負擔偏重,建議適當減輕。一些意見提出,近年來各地社會保險費增幅偏快,職工和企業的負擔很重,一些收入較低者繳費后工資已所剩無幾,影響了正常生活。繳費負擔偏重有兩個原因:一是費率偏高。二是繳費基數核定不合理。很多地方規定,工資收入低于當地平均工資60%的參保人員以及個體工商戶從業人員,以當地平均工資的60%為繳費基數,低收入要按高基數繳費。有的意見提出,當地平均工資的統計和計算不透明,普遍偏高。建議繳費基數以勞動者實際收入為準,與當地平均工資脫鉤,明確社會保險費的提高必須慎重,須經法定程序,接受各方監督。

三、取消或者降低養老保險最低繳費年限。不少意見提出,養老保險要做到廣覆蓋,同時卻規定十五年的最低繳費年限,達不到最低繳費年限的不能領取養老金,等于將已經納入保險的職工再排除出去,這讓人不能理解,建議取消最低繳費年限的規定,確立“多繳多得、少繳少得”的待遇計算原則。一些意見提出,有些地方濫用最低繳費年限的規定,要求必須是15年連續繳費,一旦中斷,之前的繳費年限作廢。這使得很多下崗失業人員處于兩難,要么放棄已有的繳費年限,要么在喪失收入來源的同時,承擔原本由用人單位承擔的繳費以及個人繳費之和。還有的意見提出,很多40、50歲的人以前由于種種原因沒有繳納社會保險費,如果從現在開始繳,到退休時也不夠15年的繳費年限,建議降低最低繳費年限。

四、對社會保險關系異地轉移接續作進一步規定。很多意見贊同社會保險關系異地轉移接續的規定,認為這將解決目前因為異地不能轉移接續所帶來的退保、同時在兩地繳納養老保險費、報銷醫藥費來回奔波等不合理現象,必將提高勞動者參保積極性,促進勞動力合理流動,方便參保者享受保險待遇,希望該規定能盡快執行。一些意見認為,草案中有關異地轉移接續的規定過于簡單,可解釋的空間太大,操作性不強,到了實踐中難免又會“好經念歪”,建議把好事做到底,對個人權益記錄的準確、完整,對社會保險關系轉移的內容、程序,作進一步的具體規定,不要給各地社保部門留有過大的空間。

五、應當提高醫療保險待遇水平。一些意見提出,目前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累計結余超過2400億元,但保險待遇水平卻偏低,報銷起點高、報銷比例低、封頂線也低,個人醫療費用負擔仍較重。這已經成為制約社會醫療保險可持續發展的關鍵問題之一。有的意見認為,醫療保險應當大病、小病都管,建立醫療保險個人賬戶用于支付感冒、發燒等普通門診的醫療費用,提高報銷比例解決大病花費大的問題。有的意見提出,現在醫療保險報銷,門檻高、手續復雜,成為參保人享受醫療保險待遇的一個障礙。建議社會保險法對醫藥費報銷制度進行改革,真正做到以人為本,方便參保人。有的意見認為,應當加強對醫院和藥店的監督和管理,防止出現小病花大錢的現象,否則醫療保險作用將會大打折扣。

六、建議在設計各類社會保險制度時,做到相對公平,避免因職業、身份、地區的不同社會保險待遇差距過大。不少意見提出,有些地方出臺了農民工養老保險的特別規定,農民工養老保險繳費基數遠低于城鎮職工的標準,這使得企業為農民工的繳費大大降低,建議取消把農民工養老保險單立制度的規定,消除對農民工的歧視。有的意見建議縮小企事業單位退休職工養老保險待遇的差距。此外,有的地方對于本地戶口和外地戶口的就業人員規定了不同的社會保險制度,有的地方規定外地戶口就業人員不得領取失業保險、生育保險待遇。對這些現象,許多意見建議取消戶籍歧視和差別待遇。

七、社會保險應當提高統籌層次,盡快做到全國統籌。目前我國五項社會保險的統籌層次各地是五花八門,很多都只是縣級統籌。一些意見提出,統籌層次低,不符合社會保險的“大數法則”,不能保證待遇支付,也容易形成地方政府利益,阻礙社會保險關系的異地轉移接續。同時,也使得費率、繳費基數各地極不統一,造成保險待遇地區差異大的弊端。多數意見要求提高統籌層次,認為草案中養老保險逐步實行全國統籌的規定順乎民心、尊重民意。有的意見認為醫療保險也要提高統籌層次,以提高保障水平,方便職工就醫看病。有些意見希望盡快實行全國統籌,為防止全國統籌方案遲遲不出臺,建議制定全國統籌時間表。還有的意見提出,全國統籌難免要涉及到地方政府的利益,需要中央財政與地方財政合理分擔責任,建議深入研究、精心設計,兼顧各地的實際情況和發展水平。

八、加強對社會保險的行政監督,理順監管體制。有的意見提出,社會保險法要落到實處首先要促使用人單位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而實踐中用人單位,特別是一些私營企業、小型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偏遠地區的企業,不參保、部分職工參保、不足額參保的情形還不少,建議在鼓勵勞動者維權的同時,加強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的監管。有的意見認為,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必須加強對社會保險基金的監管,但目前社會保險基金監管體制不合理。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是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的下屬機構,而具體行使監管權的也是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的下屬機構,因此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集行政監管與投資運營人于一身,自己監管自己,這是一個極大的制度隱患。建議理順社會保險基金監管體制,建立相對獨立的、規格較高、代表三方利益的監管機構。

九、授權性條款太多,建議明確規定最低繳費年限、繳費費率、養老金計算標準。不少意見提出,草案有些規定過于簡單,授權性條款過多,可操作性不強,基本上是一次打包授權政府作規定。社會保險法關系重大,涉及到全體公民從出生到死亡全過程,應當規定具體一點,為早日建立完善的社會保險制度,促進社會和諧穩定作出應有的貢獻。有的意見認為,法律的要旨是明確權利義務,草案有關參保人權利義務的規定不應含糊,應當把保險義務和保險待遇寫清楚,防止部門利益影響制度的合理化。各地費率不一致,使得地區間社會保險費負擔不平衡,也阻礙了社會保險關系的轉移接續。有的意見提出,最低繳費年限應當明確、合理且穩定,非經法定程序不能調整。目前養老金計算辦法復雜,不易被廣大職工群眾所理解,對社保經辦機構核定的退休金,職工往往不認可,還要到上級有關部門詢問、核算。建議明確規定費率、費率調整機制、最低繳費年限和養老金待遇計算標準,并加大宣傳,讓廣大職工易看易懂、心中有數,清楚自己該繳多少費,享受什么保險待遇。

向社會公布社會保險法(草案)廣泛征求意見,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的重大舉措,也是社會公眾參與立法的偉大實踐行動。社會各界對社會保險法(草案)的關注和提出的建設性意見,從數量和質量上都超過了以往,標志著科學立法、民主立法的新進展。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與有關部門一起認真研究收到的意見和建議,現已將各界群眾對社會保險法(草案)提出的意見匯總(一),刊登到中國人大網,同時希望在以后征求意見的時間里各方面繼續提出意見和建議,集思廣益,使制定出的社會保險法更符合實際,更好地維護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作者: 來源: 中國新聞網 時間: 2009-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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