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公積金中心[2009]9號
各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
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我市定于2009年4月至6月進行2009年度(即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住房公積金繳存調整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范圍
所有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都要求進行繳存基數、繳存比例和繳存額的調整工作。
二、調整內容
(一)繳存基數
1.自2009年7月1日起,我市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由2007年職工個人月均工資總額,調整為2008年職工個人月均工資總額。工資總額按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統制字〔1990〕1號)計算。
2.本繳存年度的繳存基數不得超過本市統計部門公布的2008年職工月均工資的5倍,即3796元×5=18980元。職工月均工資總額(實行年薪制的按月均分)未超過上述限額的,以實際月均工資總額作為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超過上述限額的,以2008年本市職工月均工資的5倍18980元作為繳存基數。
3. 2009年1月1日后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從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以其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工資總額作為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
2009年1月1日后新調入的職工,從調入當月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以其調入當月工資總額作為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
(二)繳存比例
1.單位及個人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各為5%—20%,具體繳存比例由單位和個人根據實際情況自行選擇。每個單位只能選定一個單位繳存比例,個人繳存比例應當等于或高于單位繳存比例。繳存比例取1%的整數倍。
2.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單位,需按現行政策文件要求,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提出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申請,經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審批后再進行調整。
(三)職工個人繳存部分的免繳
繳存基數低于或等于我市現行最低工資標準860元的職工,單位應當按規定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經職工本人同意,職工個人繳存部分可以免繳。
三、其他事項
(一)繳存基數超過本市統計部門公布的2008年職工月均工資3倍的、單位及個人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分別超過12%的,按《轉發關于基本養老保險費 基本醫療保險費 失業保險費 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穗財法〔2007〕63號)執行。
(二)各繳存單位進行調整工作時,應如實填報《2009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調整申報表》(表一)和《個人住房公積金繳存調整明細表》(表二),到住房公積金開戶銀行辦理繳存調整。
(三)各繳存單位在核定本單位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繳存比例及繳存額后,應以一定的方式告知職工本人,接受職工監督,以維護職工合法權益。
(四)繳存基數、繳存比例、職工住房公積金個人繳存部分免繳確定后,在本繳存年度內不得變更。
請各繳存單位嚴格按照上述規定做好2009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調整工作。
特此通知,請遵照執行。
附件:1.2009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調整申報表(表一)
2.個人住房公積金繳存調整明細表(表二)
(以上表格可到廣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網站
www.gzgjj.gov.cn下載)
廣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二○○九年四月十七日
作者: |
來源: 廣州住房公積金 |
時間: 2009-05-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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