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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資源外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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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稱和辦證

一、職稱認定
職稱認定的學歷和任職條:

學歷 任職條件 認定職稱
中專 見習1年期滿 “員”級
大專 見習1年期滿,再從事專業技術工作2年 “助師”級
本科 見習1年期滿 “助師”級
碩士 從事專業工作3年 中級
博士 畢業當年 中級
雙學士或研究生班畢業 畢業當年 “助師”級
讀研究生前從事助理級工作2年、獲碩士學位后從事專業工作2年者,可認定中級職務。

注:法律專業的各類畢業生在辦理認定專業技術資格時必須具備那些條件?
答:法律專業的畢業生必須在律師事務所從事律師工作,在公證部門從事公證工作,并且分別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資格證書》和經過全國公證員資格統一考試的司法部頒發的《合格證書》后,按有關規定認定相應專業技術資格。

二、申報所需材料

1 申報高級專業技術資格評審
2 申報高級專業技術資格評審
3 申報初級專業技術資格評審
4 申報初次專業技術資格考核
5 申報廣東省省外引進調入人員專業技術資格

1、申報高級專業技術資格評審須提交以下材料:
(1)《專業技術資格評審表》一份;
(2)《高級專業技術資格申報人基本情況及評審登記表》一式二十份(按各專業高評委會人數提供每人一份)其中一份為原件;
(3)學歷證、中級(或副高)專業技術資格證、聘任、繼續教育證(或證明)各一份(驗證后交復印件一份);參加全國或省外語統一命題考試成績通知(原件);
(4)任現職以來的聘任考核(年度考核和任職期滿考核)登記表各一份(復印件需有各地級以上市協會驗印蓋章);
(5)業績、成果材料。任職以來的主要專業工作業績、成果,即作品、成果、獎勵、業績的證書、證明,或作為專業技術主要貢獻者完成的項目。獲得社會、學術技術團體或專業主管部門評價、鑒定證書、文字評述材料等各一式一份;
(6)論文、著作(代表作)。包括:學術、技術或專業論文、著作、譯著及解決專業技術難題的專項技術分析報告或實例材料各一式一份;
(7)本人任現職以來的專業技術工作業績報告(3000字以內)一式五份(供專業組成員評價)。
(8)破格申請及單位對破格申報人的業績綜述各一份;
(9)《貼資格證相處頁》貼免冠小一寸近期正面黑白相片一張;
(10)《送評材料目錄》一份;
(11)《評審材料呈退交接表》一份;
(12)《廣東省申報專業技術資格評審住處錄入表》一份。

2、申報中級專業技術資格評審須提交以下材料:
(1)《專業技術資格評審表》一份;
(2)《中級專業技術資格申報人基本情況及評審登記表》一式十三份,其中一份為原件;
(3)學歷證、資格證、聘任證(證明)、繼續教育證(證明)各一份(復印件);全省外語統一命題考試成績通知(原件);
(4)任現職以來的主要專業技術工作業績、成果材料,即作品、成果、獎勵、業績的證書、證明,或作為主要專業技術貢獻者完成的項目,獲得社會、學術技術團體或專業主管部門較高評價和肯定的鑒定證書、文字評述材料等;
(5)任現職以來的論文材料,包括:學術、技術或專業論文、著作(含譯著),解決專業技術難題的專項報告或實例材料;
(6)任現職以來的專業技術工作報告;
(7)任現職以來聘任考核(各年度考核或任職期滿考核)登記表各一份(復印件);
(8)《貼資格證相片頁》貼免冠小一寸近期正面黑白相片一張;
(9)《送評材料目錄》一份;
(10)《廣東省申報專業技術資格評審信息錄入表》一份。

3、申報初級專業技術資格應提交如下材料:
(1)《廣東省大中專畢業生初次專業技術資格考核認定申報表》一式兩份,貼免冠小一寸近期正面黑白相片各一張;
(2)《貼資格證相片頁》貼免冠小一寸近期正面黑白相片一張。
(3)畢業證書(學位證書)復印件一份:

4、申報廣東省大中專畢業生初次專業技術資格考核認定須提交以下材料:
(1)《廣東省大中專畢業生初次專業技術資格考核認定申報表》一份;
(2)《專業技術工作總結》打印件5份;
(3)畢業證書(學位證書)復印件一份;
(4)論文、成果業績及證書、證明材料各一份(碩士研究生對照中級資格條件提交);
(5)《貼資格證書相片頁》貼黑白正面免冠近期相片一張;
(6)《廣東省大中專院畢業生初次專業技術資格考核認定申報信息錄入表》一份。

5、申報廣東省省外引進調入人員專業技術資格確認和發證管理須提交以下材料:
(1)《專業技術資格評審表》原件一份。如提交復印件,需有人事部門核對原件后加蓋審核章;
(2)《省外引進調入人員專業技術資格確認發證申報表》一式兩份;
(3)《省外引進調入人員( )級專業技術資格確認發證表》一式兩份;
(4)調出單位行政介紹信復印件一份或申報人與企業簽定的聘約一份;
(5)申報人員交小一寸近期黑白免冠相片一張,并交證件工本費;
(6)《省外引進、調入人員專業技術資格確認、發證申報信息錄入表》一份。

三、申報者須知:

   對偽造學歷、資歷,剽竊、侵吞他人成果,或抄襲他人論文等弄虛作假的申報者,一經證實,不予受理評審;評審已通過的,撤銷其評審通過的專業技術資格,收回資格證,在兩年內不得申報評審。情節嚴重者,給予通報批評或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