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勞務派遣協議中,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是用工單位。因此,作為用工單位,企業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所實際發生的費用,應區分為以下兩種情況在稅前扣除。
支付給勞務派遣公司
若按照協議(合同)約定直接支付給勞務派遣公司的費用,應作為勞務費支出。
支付給勞務派遣人員
直接支付給員工個人的費用,應作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其中,屬于工資薪金支出的費用,準予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作為計算其他各項相關費用扣除的依據。
因此,用工單位應準確區分上述兩種情形,進行賬務處理和稅前列支。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
案例
朝輝公司與春明勞務派遣公司簽訂協議,春明公司根據朝輝公司實際工作需要,為朝輝公司提供勞務派遣人員和勞務派遣相關服務。關于薪酬,雙方約定,朝輝公司直接向春明公司支付相關費用。年中及年末評價員工績效時,根據個人績效表現,由朝輝公司向派遣員工支付績效獎金。
分析
朝輝公司應將直接向春明公司支付相關費用作為勞務費,在取得相關憑證后,予以稅前扣除。而向派遣員工支付的績效獎金應作為工資薪金,并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中。
此外,接受勞務派遣用工人數和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應合并后填入企業所得稅申報表的“從業人數”欄次中。從業人數為季度平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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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國勞動關系網 |
來源:《中國勞動關系網》 |
時間: 2023-11-23 1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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