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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派遣用工的財稅處理精析:會計核算與稅務合規實務

  關于勞務派遣,先前已有諸多文章詳盡探討。本文旨在進一步明晰幾個關鍵問題以助理解該制度的核心:首先,如何簽訂合同及選擇派遣方式;其次,區分勞務外包與勞務派遣的實際應用,尤其在建筑行業實踐中,兩者混淆的情況屢見不鮮;再者,明確支付給派遣員工的各項費用的處理方式以及個稅扣繳義務歸屬;最后,探討如何平衡用工單位和派遣單位利益,并合規開具相關發票。當然,若涉及將此類用工形式融入企業整體經營策略、用工決策及稅務規劃等高層次考量,則需要更深入的分析。

  在企業的日常運營中,人工成本占據著經營成本的重要部分。隨著國有企業改革的深入推進,市場化用工形式呈現出多元化趨勢,其中,勞務派遣作為一種特殊且廣泛采用的企業用工補充方式,日益凸顯其重要性。

  勞務派遣用工的會計核算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第三條的規定,未直接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或未被正式任命,但所提供的服務性質與企業職工相似的人員,同樣被視為職工范疇,包括通過企業與勞務中介公司訂立協議而向企業提供服務的勞務派遣人員。因此,準則對職工定義的涵蓋范圍包含了勞務派遣工。

  當按照合同約定,用工單位向勞務派遣公司支付服務費并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時,其會計處理如下:

  借方:生產成本、合同履約成本等管理費用——勞務派遣服務費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方:應付職工薪酬——勞務派遣用工——工資/福利費銀行存款/應付賬款——勞務派遣公司

  此外,用工單位也可選擇直接向派遣員工發放工資等款項,并以此作為工資薪金支出憑證附件,同時代為繳納社保費用,再單獨支付給勞務派遣公司相應的服務費。

  勞務派遣用工的稅務處理

  根據勞動者的工資支付方式,勞務派遣可分為兩種情形:一是勞動者工資、福利、社保費用及其派遣單位管理費由用工單位統一支付給派遣單位,再由派遣單位發放至個人賬戶;二是用工單位直接支付工資等給勞動者個人,僅需每月向派遣單位支付管理費。這兩種情況下的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等納稅處理存在差異。

  (一)增值稅處理

  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有關勞務派遣服務、收費公路通行費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47號),一般納稅人提供勞務派遣服務時,可參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以其獲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作為銷售額,按一般計稅方法計算繳納6%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則按照簡易計稅方法,按當前優惠征收率1%,原為3%,計算繳納增值稅。同時,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均可選擇差額納稅方式,即以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代用工單位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的工資、福利及社保公積金后的余額作為銷售額,按簡易計稅方法以5%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對于選擇差額納稅的納稅人,向用工單位收取用于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的相應費用時,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只能開具普通發票。

  在開具發票時,采取差額納稅的一般納稅人派遣單位,會通過系統中的差額征稅開票功能,輸入含稅銷售額和扣除額(即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的工資、福利及社保公積金),系統自動生成稅額和不含稅金額,并在備注欄自動標注“差額征稅”。

  勞務外包業務則根據外包項目內容與性質適用不同的增值稅稅目。例如,人力資源外包服務提供商作為一般納稅人,按經紀代理服務繳納增值稅,其銷售額不包含受托向客戶單位員工發放的工資及代理繳納的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建筑勞務外包屬于“建筑服務”類別;保潔勞務外包歸于“生活服務”;運輸勞務外包則是“運輸服務”。

 。ǘ┢髽I所得稅處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第三條規定,企業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產生的費用,依據協議(合同)約定分兩類進行稅前扣除:直接支付給勞務派遣公司的費用視作勞務費支出;直接支付給員工個人的費用,分別計入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其中,屬于工資薪金的部分,可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基數,用以計算其他各項相關費用的扣除額度。

  據此,在勞務派遣的第一種模式下,用工單位憑派遣單位提供的全額勞務費發票可在稅前扣除,勞動者個人的工資由派遣單位承擔,不計入用工單位工資薪金總額;而在第二種模式下,除派遣單位的服務管理費可全額稅前扣除外,用工單位直接支付給勞動者個人的費用也分為兩部分處理:工資薪金部分計入用工單位相關成本、費用并在稅前扣除,福利費部分則計入福利費科目并按限定比例(14%)在稅前扣除,同時這部分工資薪金可以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基數,作為計算其他諸如福利費、教育經費、工會經費等相關費用扣除標準的基礎。

  勞務外包業務中,用工單位支付給人力資源外包單位或個人的費用,作為一般費用支出,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ㄈ﹤人所得稅處理

  《個人所得稅法》第九條明確規定,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人,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秶叶悇湛偩謧稅改革后如何申報的88個問題》進一步闡明了臨時工個人所得稅的征收管理原則:按月正常發放工資的,選擇“是”作為雇員身份,并填寫常規工資薪金報表。

  基于上述法規,對于勞務派遣的兩種模式,無論勞動者個人的工資是由派遣單位還是用工單位直接支付,相應的單位均須作為個人所得稅扣繳義務人,依照個人所得稅相關法律規定計算并扣繳勞動者個人所得稅。

  總之,勞務派遣作為新型用工模式,用工單位必須密切關注財務核算、稅務處理以及可能引發的勞動爭議風險,務必避免以“勞務外包”名義行“勞務派遣”之實,清晰界定勞務派遣與勞務外包的法律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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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國勞動關系網 來源:《中國勞動關系網》 時間: 2024-02-21 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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