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公布,刪除了草案中對懷孕女職工“三期”的保護性規定。此前,《婦女權益保障法》《勞動合同法》均已有對婦女“三期”的保護性規定,但仍有部分用人單位以種種方法規避法律。懷孕女職工受侵害的案例時有發生,她們的維權也陷入困境。 專家表示,女性生育承擔的是社會責任,立法應當公平分配各方利益,而不是把所有的責任留給企業。 4個月前,《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草案)》公開征求意見。其中,草案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勞動合同續延,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已經連續工作滿10年,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與該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9月18日,《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正式公布,這一規定被刪除。“這一規定,沒什么意義。”在北京大學勞動法與社會保障法研究所副所長葉靜漪教授看來,這一規定的刪除是可以理解的。她表示: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工作時間滿10年就可以簽無固定期勞動合同。草案中這么規定,看起來保護性可能更強,但對婦女反而不利。“過分強調保護可能會嚇壞雇主,會迫使用人單位提前設定防范措施,影響婦女就業穩定性。” 葉靜漪認為,刪除該規定并不會影響對婦女“三期”(孕期、產期、哺乳期)的保護。“一個人在同一單位連續工作10年,時間不短,那時候企業留下她是很自然的事情。而且,工作10年再生孩子的已是高齡產婦。我希望企業能從人文關懷和社會責任的角度考慮。” 一些用工單位規避法律 針對女職工“三期”的保護,葉靜漪告訴《民主與法制時報》記者,應該更多地從政策去考慮,而不是僅僅用法律的條條框框加以保護。 關于婦女的“三期”,《婦女權益保障法》明確規定:任何單位不得以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為由,辭退女職工或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事實上,一些用人單位卻在想方設法規避法律。 廉琣是某家糧油公司的銷售員,她的工作任務是向北京各大連鎖超市銷售食用油。去年9月她向主管領導提出自己已經懷孕,“希望公司給予一定的保護”。領導爽快的答應了:“我們會保護你的身體。” 然而不久,公司下發了新的工作考核標準。“銷售量比原來翻了兩番。”廉琣說,“所有在這個行業的人都知道,這個量所有人都賣不出去的,何況我一個孕婦?” 新的考核標準出來以后,廉琣硬撐著穿梭在北京各大超市。“原來只用跑三四家超市,現在得跑七八家”。一個月下來,她完成了公司規定的最低標準,即達到所要求工作量的60%,拿到了底薪。 在廉琣看來,她是咬著牙完成工作量的。有一次,她都累得暈倒在地鐵里,但是還在堅持著,就是不辭職。她知道如果在這個時候沒完成工作量意味著什么。“實際上單位就是想用這種辦法逼我走,干不了就別干。” 但公司表示,新的規定只是走正常的程序,并非專門針對廉琣本人。 即便是完成了工作任務,廉琣還是被公司解聘了。2007年12月20日,廉琣已處于孕期26周,那天她正在休假,公司以廉琣嚴重違反公司“員工獎懲條例”、賬目混亂、偽造公章等為由,與廉琣解除了勞動合同。 這個結果在廉琣的意料之中,她表示,此前公司多次以“營私舞弊”為由勸她自動離職,但廉琣認為公司捏造事實,拒絕離職。 接到解聘通知以后,廉琣便向北京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仲裁委員會認為,該糧油公司稱廉琣騙取公司財務并占為己有及偽造公章的事實,證據不足不予以采信,公司以廉琣嚴重違反“獎懲條例”為由解除雙方勞動合同的理由不能成立。仲裁委員會裁定,雙方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該糧油公司一次性支付廉琣的工資及獎金8057元。 該糧油公司隨后提起訴訟,廉琣的代理律師張帥表示:“此案已經進入法院審理階段,法院希望雙方調解,但至今還未調解。”現在糧油公司在核對幾年前廉琣的賬,公司表示,賬對清楚了,沒有問題了,“該補償多少給多少”。 然而,還沒等到這些補償,今年年初廉琣已經順利地生下了孩子。 艱難維權路 張帥告訴《民主與法制時報》記者,現在大多數用人單位都不會直接在婦女孕期內單方面解除勞動關系,但以保護和照顧女職工為由,采取調崗降薪的方式,迫使女職工主動提出解除勞動關系。或者以懷孕女職工嚴重違紀為由,強行與之解除勞動關系。“在這種情況下,作為弱勢一方的懷孕女職工往往很難舉證,導致這類案件訴訟起來難度很大。” 然而,女職工即便是贏了官司,她們的權益依然難以得到保護。“很多女性維權路走得很艱辛,好不容易勝訴了,單位軟硬兼施,在各方面威脅利誘下,女工最終妥協、離職。”張帥分析,雙方協商的結果就是進行補償,而補償卻不足以彌補女工的實際損失。 劉靜是一個贏了官司卻丟掉工作的女職員。當她發現自己懷孕時,丈夫的腿不幸摔斷,并且她還有先兆流產的跡象,似乎所有事情都趕在了一起。就在此時,公司派她出差,她還沒有想好到底要不要這個孩子,于是她向公司請了病假,但并沒有向公司說明她懷孕了,公司領導批準了她的病假。 考慮了一段時間以后,劉靜決定要這個孩子,她告訴公司自己已經懷孕,而此時還有半個月她與公司的勞動合同就到期了。 然而公司不僅沒有續延合同,反而將劉靜辭退,理由是:劉靜拒絕出差,導致投標不中,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 劉靜回憶,那次出差是要去投標,她只是標書的制作者之一,不是決策者也不是領導者。領導本想安排她參與,但她請了病假。而公司得知她懷孕的消息之前,恰恰投標失敗。 劉靜保留了領導批準她請假及相關證據。但仲裁時還是輸了官司。 于是,她向法院提起訴訟,經調解,雙方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公司補發劉靜的工資。這個結果對劉靜來說是勝利了,但她生完小孩后就離開了公司。“已經和公司鬧僵了,再繼續呆下去也沒意思了。” 對于女職工維權難的現狀,北京大學法學院婦女法律研究與服務中心副主任李瑩律師表示,很多案子中,判給女職工的賠償難以彌補她們的損失,但她們也就不再計較了,因為“她們要懷孕、生孩子、照顧孩子,還要再重新找工作,在眾多衡量標準下,就不跟公司爭了”。 還有很多因懷孕被解聘的女職工并未訴諸法律,她們考慮到“金錢的成本,時間的成本,懷孕過程身體狀況,如果因官司生氣對胎兒有影響”。 此外,李瑩認為女職工的維權難也和執法者的性別意識有關,“需要法官、仲裁員有性別意識,才會用更寬的視野去看待問題。像劉靜這個案子,證據很充分,仲裁員和法官的視角不一樣,案件的結果也完全不一樣。” 對于女職工“三期”期間頻繁遭遇侵權,葉靜漪教授分析其根本原因是我國目前的社會保障制度不完善。她認為,女性生育不僅是她自己及其家庭的事情,實際上她承擔的是一種社會責任,女性生兒育女延續后代,承擔的是人類勞動力再生產的必然使命。在社會保障不完善的情況下,如果用人單位沒有社會責任感,就會想辦法規避隨之而來用人成本的增加。 葉靜漪建議,用人單位應該多從人文關懷的角度去考慮問題,而不是想怎么去鉆法律的空子,應該有長遠的眼光,而不是只做“一錘子買賣”。 女工生育成本由誰承擔 “對于企業來說,每招收一個女工,就面臨著成本提高。”北京義方律師事務所律師李小波表示,其他的都不算,僅僅是不少于3個月的產假,產婦休假的職位空缺就需要增加成本來彌補。 “婦女的權益是應該保護的,但不能把所有的義務推給企業。”李小波告訴記者,不給企業合理的制度,讓它承擔過多的社會責任,它會不堪重負。當它承擔不起時,就會倒閉或者想法抵制職工權利的實現。“每個企業的目的都是賺錢,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如果沒有利潤可賺,要么就要關門,要么就千方百計地違法,而最終吃虧的還是勞動者。” “因此在制定法律的時候,應該公平地分配社會責任,而不是把所有的責任留給企業。”李小波表示,《勞動合同法》立法的時候更偏重于保護勞動者的權益,立法可能征求了各方面的意見,但這個意見是不全面的,對于國家各個部門的協調來講也是不夠的。 至于如何公平分配各方利益,李小波說:“對于招收女職工多的企業,國家在相應的政策上應該有特殊的優惠,例如減免稅收。” 在李瑩的印象中,在計劃經濟時代,很多單位都有托兒間、喂奶室。“孩子很小時送到工廠的幼兒園、托兒所,那時候還有公費醫療,這就解決了很多女職工的后顧之憂。但現在都走向社會了,所有的事情都要自己解決。孩子的生育、撫養、入托問題,這些公共福利都沒有了。” 李瑩表示,國外的保障體系比較完善,生孩子都是通過社會保險來解決。“撫養孩子不光是女性,還有很多男性也在家帶孩子,是針對誰更適合在家,而不是把帶孩子看做女性天然的義務。男性在家帶孩子也是享受津貼的。” “交生育保險主要是企業來交,社會承擔的不是很多。在目前國力不能完全承擔的情況下,應該由企業、整個社會共同承擔。”李瑩認為,社會承擔的應該更多些,“生育險如果能轉化成社會福利、社會保障,對企業來講,沒有什么經濟上的壓力,當然愿意招收女性。” 如何保障女性平等的權利 “實際上,女性就業難的根本原因是‘三期’。”李瑩說。 目前,諸多專家呼吁,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一定比例安排婦女就業,以解決女性就業歧視的問題。 這種思路來源于《殘疾人就業條例》中的規定: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1.5%。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達不到其所在比例的,應當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國家對招女工的企業也應該給一定的優惠,政策上的傾斜。例如沒有招女工的企業應當繳納費用,或者錄用女工達不到一定比例的企業,也要承擔一定的社會責任。”李小波表示,但對女職工這樣保護,有人會覺得很受傷,把女性作為弱勢群體來看待的話,她可能是不愿意的。作為企業來說,國家在稅收、政策上不傾斜的話,企業老板也不愿意招收女工。 按照我國法律規定,女性享有不少于90天的產假。隨著男女平等意識的加強,男性也休起了“產假”。目前,我國多個省份男性有陪護假,一般是三到十天。 葉靜漪教授告訴記者,現在產假、津貼針對女性的多,針對男性的很少。她表示,在歐美市場經濟國家男女都享有“育兒假”,共同承擔繁衍后代的社會責任。如果將來男女都休相同時間的產假,并且能夠合理分擔生育成本,對于用人單位而言,雇男雇女都一樣。這樣,對女性的歧視就會減少。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草案)中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勞動合同續延。 在《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正式公布之前,李瑩就對這條被刪除的規定表示質疑:“能達到什么效果還不一定,這只是一個辦法而已,但不是根本的辦法。企業還是有方法規避的。” 而且按照條例,所保護的女職工涵蓋面也十分有限。李瑩分析,如果本科畢業22歲,工作10年,到32歲生小孩,已經是晚育,這部分人就很少了。如果再讀研究生,已經三十五六歲,如果這時候“用人單位采取什么方式給你裁了,這個年齡很尷尬,很多單位只要35歲以下的。” “國家一些保護性的政策是不是都能起到保護性的作用,要打一個問號。實踐當中很多案例證明,其結果恰恰是相反的。”李瑩表示,其實女性更多的是需要一種平等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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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民主與法制時報 |
時間: 2008-09-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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