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各用人單位:
《深圳經濟特區失業保險若干規定》將從2013年1月1日起開始施行,用人單位應為所有職工(兼職人員除外,下同)參加失業保險。失業保險費按月繳納,每名職工每月失業保險的繳費標準為:本市月最低工資標準X3%,其中,用人單位繳納2%,職工個人繳納1%。
從2013年1月1日起,用人單位應為所有職工申報參加失業保險,如不申報或者申報人數少于本單位工傷保險參保人數的,我局將按照用人單位該月的工傷保險參保人數進行征收或者對用人單位的職工人數進行稽核,依法確定失業保險應參保人數。
特此通知
深圳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