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有網友提問:“上一年度未使用的年休假是否會失效?”辛勞一年后,未享用完的年休假果真會“逾期作廢”嗎?如果你同樣對此感到困惑,現在就讓我們一同探討這個問題。
總體而言,針對年休假應休未休的情況,存在兩種主要的解決措施及一種特殊情況:
補休安排
依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的規定,在一個自然年度內,年休假可集中或分散安排,通常不應跨年度調配。然而,若單位由于生產、工作的特性確實需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則允許跨越一個年度進行安排,但需取得員工的同意。
換句話說,單位原則上應在同一個年度內安排職工享受年假,倘若因生產、工作特殊性無法在當年內完成所有年休假的安排,可在獲得員工同意的基礎上,將休假延至下一年度進行。
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補償
同樣依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當單位確因工作需求無法安排職工休年休假時,在得到職工本人同意的前提下,可以不安排其休假。對于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須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已包含了用人單位在正常工作期間向職工支付的工資收入。
具體計算公式為:月工資(扣除加班費后前12個月平均工資)÷21.75天×300%×未休假天數
此處所述的“月工資”,是指在計算職工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前12個月內,剔除加班工資后的月平均工資。對于在本單位工作不足12個月的職工,應以其實際工作月數來計算月平均工資。
員工主動放棄休假
根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的規定,若單位已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由于職工個人原因且書面明確提出不休年休假的,單位只需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無需額外補償年休假工資。
綜上所述,年休假作為一項重要的員工福利,理應成為一件愉悅的事情。為了避免產生不必要的爭議,建議用人單位和職工適時進行溝通協商,結合各自實際情況妥善規劃休假。對于未使用的年休假,除非職工自愿書面聲明放棄,否則,用人單位在特殊情況下應考慮跨年度補休或者及時給予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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