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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安排職工休年休假,需額外支付二倍工資嗎?

  案情簡介

  1996年1月王先生進入A公司工作,2011年12月因企業改制,王先生勞動關系轉至B公司。2020年7月9日,B公司與其解除勞動合同。王先生認為,單位從未安排自己休過年休假,是違法行為,遂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王先生離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為6497.15元,他以此為依據,要求單位以(6497.15元/月÷21.75天/月)為日工資標準,按300%計算和支付未休帶薪年休假工資報酬。

  仲裁結果

  仲裁委裁決B公司按200%支付王先生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案件分析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五條規定,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條規定,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休假天數少于應休年休假天數的,應當在本年度內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由此可知,用人單位需另外支付給職工相當于日工資收入200%的未休年休假工資。計算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日工資標準按照職工本人的月工資除以月計薪天數(21.75天)進行折算。因B公司已經支付了王先生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故應另外支付200%的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因此,雖然根據法律規定,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相當于日工資收入的300%,但由于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在職工主張權益時,用人單位需額外支付日工資收入的200%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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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國勞動關系網 來源:《中國勞動關系網》 時間: 2023-03-14 1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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