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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勞動關系的說法無法律依據!

  “特殊勞動關系”一說系上海發明,在江蘇發揚光大。江蘇裁判機關認為,單位招用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按特殊勞動關系處理。但在司法實踐中,全國絕大多數地區都不承認這個自創概念。

  田某出生于1958年11月11日,2017年2月10日入職光宇公司從事廚師工作,入職時雙方未簽訂合同,公司未為田某繳納社會保險。

  2021年6月29日公司終止用工。

  田某于2021年8月17日申請仲裁,要求確認勞動關系,并要求公司支付2017年2月10日至2021年6月29日的加班費及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等訴求。

  仲裁委以田某年逾60周歲為由對田某的申請不予受理。

  田某對不予受理通知書不服,持所訴請求訴至法院。

  一審判決:勞動關系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已終止,要求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于法無據

  一審法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一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二是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三是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本案中,田某及公司均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田某從事的工作為公司的業務組成部分,公司雖主張田某自入職起雙方建立勞務關系,但未提交相關證據予以證明,亦未提交證據證明田某的入職時間,故法院對田某主張雙方于2017年2月10日建立勞動關系予以采信。

  田某已于2018年11月11日年滿六十周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勞動合同終止。故法院認定田某與公司自2017年2月10日至2018年11月11日存在勞動關系,自2018年11月12日起田某與公司形成的是勞務關系而非勞動關系。

  因雙方勞動關系在田某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終止,故田某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的訴訟請求,于法無據,法院不予支持。

  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田某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其存在加班情況,故對于田某要求公司向其支付2017年2月10日至2018年11月11日期間延時加班工資、周六日加班工資、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因本案系勞動爭議糾紛,田某要求公司向其支付2018年11月12日之后的工資、加班費用、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處理。

  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之規定,判決:一、田某與公司自2017年2月10日至2018年11月11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二、駁回田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提起上訴:我雖然達到退休年齡,但是沒有享受到養老保險待遇,雙方是特殊勞動關系

  田某不服,提起上訴,理由如下:

  1、一審法院以我達到了退休年齡為由對我要求支付工資、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是錯誤的。我雖然達到退休年齡,但是沒有享受到養老保險待遇,雙方是特殊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支付賠償金,如果不支付賠償金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2、一審法院以本案是勞動爭議糾紛為由對我要求公司支付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之后的工資、加班費、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的請求,不予處理是錯誤的。

  二審判決:田某認為雙方是特殊勞動關系的主張缺乏法律依據,法院不支持

  二審法院認為: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本案中,田某及公司均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田某從事的工作為公司的業務組成部分,故本院對田某主張雙方于2017年2月10日建立勞動關系予以采信。

  田某于2018年11月11日年滿六十周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雙方勞動合同終止。故一審法院認定田某與公司自2017年2月10日至2018年11月11日存在勞動關系,自2018年11月12日起田某與公司形成的是勞務關系而非勞動關系,本院對此認定不持異議。

  田某以其雖然達到退休年齡,但是沒有享受到養老保險待遇為由,認為雙方是特殊勞動關系的主張,缺乏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田某主張其在公司工作期間存在加班的情況,田某就其存在加班事實應當承擔舉證責任。田某未能提供充分證據予以證明,故對田某要求公司向其支付2017年2月10日至2018年11月11日期間延時加班工資、周六日加班工資、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的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在田某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勞動關系終止。故田某要求公司向其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的請求,于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

  本案系勞動爭議糾紛,田某要求公司向其支付2018年11月12日之后的工資、加班費的請求,本院均不予處理。

  綜上所述,田某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二審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號:(2022)京01民終7855號(當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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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國勞動關系網 來源:《中國勞動關系網》 時間: 2023-05-22 1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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