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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斷女職工退休年齡是50還是55?

  蘇某,女,1970年11月1日出生。1987年10月,蘇某入職北京某縣糧食局,雙方簽訂了《農民合同工合同書》。

  1995年11月,糧食局為蘇某辦理《聘任制干部審批表》,聘任蘇某為糧食局干部,并經人事局審批。

  2004年,糧食局進行機構改革,設立糧油公司,原糧食局的員工、經營職能轉至糧油公司。

  蘇某工作期間,先后擔任糧庫職工、糧食局行政科科員、糧食局工會科員、糧食局工會團委副書記、糧油公司工會副主席、計生辦主任等,2010年10月起,蘇某擔任糧油公司工會主席(享受糧油公司副總經理待遇)。

  2015年11月,糧油公司與蘇某協商,蘇某不再擔任工會主席,此后蘇某不再到崗工作,糧油公司按照公司副總經理待遇的60%向蘇某支付工資及各項福利待遇,雙方未就此簽訂書面協議。

  2020年12月15日,糧油公司以蘇某年滿50歲到達退休年齡為由,要求蘇某配合辦理退休手續。蘇某認為其為干部身份,未達到退休年齡,不同意辦理退休手續。

  2020年12月起,糧油公司不再支付蘇某工資,不再為蘇某繳納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

  2021年2月1日,雙方就退休年齡問題及工資問題發生爭議,歷經仲裁、一審、二審、再審。

  一審判決:蘇某為干部身份,應當適用55周歲法定退休年齡標準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在于,蘇某是否達到了法定退休年齡,即在蘇某應適用女工人年滿50周歲法定退休年齡標準還是女干部年滿55周歲法定退休年齡標準。

  對此,《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1999]8號)規定:要嚴格執行國家關于退休年齡的規定,堅決制止違反規定提前退休的行為。國家法定的企業職工退休年齡是:男年滿60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女干部年滿55周歲。對國家關于企業職工退休年齡和條件的規定,各地區、各部門和企業及職工必須認真執行,不得隨意降低,嚴禁擴大適用范圍。依據該規定,女職工的法定退休年齡,以退休前其身份及崗位作為區分標準,女干部55周歲到達退休年齡,女工人50周歲到達退休年齡。

  本案中,蘇某自1995年11月經原糧食局、人事局審批確定為干部身份,并長期從事管理工作,應認定蘇某屬干部身份。雖然2015年11月以后蘇某不再擔任工會主席,并按照雙方約定不再到崗工作,但蘇某的干部身份并未改變,應當適用女干部55周歲法定退休年齡標準。現蘇某未滿55周歲,應認定其與糧油公司仍存在勞動關系,糧油公司要求其辦理退休手續,不符合法律規定。

  蘇某要求糧油公司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并按照雙方約定支付2020年12月至2021年6月工資,符合法律規定,一審法院予以支持。

  綜上,一審判決確認蘇某與糧油公司自2020年12月1日至2021年7月13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公司支付蘇某2020年12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工資91 504元;公司繼續履行與蘇某之間的勞動合同。

  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判決:目前判斷女職工退休年齡,不再按照干部、工人的身份來確定,而是按照管理崗與非管理崗的崗位區別來判斷

  二審法院認為,法院查明法律法規及人社部門關于女職工退休年齡的規定如下:

  (一)關于女職工退休年齡的成文規定

  1、《國務院關于安置老弱病殘干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規定:黨政機關、群眾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五周歲,參加革命工作年限滿十年的。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退休: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2、《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75條規定:用人單位全部職工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后,職工在用人單位由轉制前的原工人崗位轉為原干部(技術)崗位,或由原干部(技術)崗位轉為原工人崗位,其退休年齡的條件,按現崗位國家規定執行。

  3、《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1999)8號)規定:一、要嚴格執行國家關于退休年齡的規定,堅決制止違反規定提前退休的行為。國家法定的企業職工退休年齡是:男年滿60歲,女工人年滿50歲,女干部年滿55歲。對國家關于企業職工退休年齡和條件的規定,各地區、各部門和企業即職工必須認真執行,不得隨意降低,嚴禁擴大適用范圍。

  4、《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企業職工“法定退休年齡”涵義的復函》(勞社廳函(2001)125號)規定:1999年3月我部下發的《關于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1999)8號)中,“國家法定的企業職工退休年齡”,是指國家法律規定的正常退休年齡,即:“男年滿60歲,女工人年滿50歲,女干部年滿55歲”。

  依據上述規定,女職工的法定退休年齡,以退休前其身份及崗位作為區分標準,女干部(技術)55歲到達退休年齡,女工人50歲到達退休年齡。

  (二)人社部門關于女職工退休年齡認定的變化

  1、《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46條規定:關于在企業內錄干、聘干問題,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內的全體職工統稱為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內,各種不同的身份界限隨之打破。應該按照勞動法的規定,通過簽訂勞動合同來明確勞動者的工作內容、崗位等。用人單位根據工作需要,調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時,可以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變更勞動合同的相關內容。

  2、《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人事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深化國有企業內部人事、勞動、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見》(國經貿企改(2001)230號)規定:在國有企業內部取消企業行政級別。企業不再套用國家機關的行政級別,不再比照國家機關公務員確定管理人員的行政級別,打破“干部”和“工人”之間的界限,變身份管理為崗位管理。在管理崗位工作的即為管理人員。管理人員是指企業內部擔任各級行政領導職務的人員、各職能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各生產經營單位中專職從事管理工作的人員。

  3、《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基礎管理,規范退休核準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京人社養發(2011)49號)附件一《北京市基本養老保險退休核準工作流程告知書》規定:二、辦理條件。正常退休條件為:男年滿60歲,女管理和專業技術崗位年滿55歲,女非管理崗位年滿50歲,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三、申報材料。正常退休基本材料為職工檔案、《北京市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核準表》等。按非管理崗位辦理退休的女職工需提供本人退休申請及勞動合同書、崗位協議等其他相關證據材料。

  綜上,目前判斷女職工退休年齡,不再按照干部、工人的身份來確定,而是按照管理崗與非管理崗的崗位區別來判斷。以退休前最后一份勞動合同簽訂的崗位和工作職責為標準,管理崗位和專業技術崗位55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非管理崗位50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依據目前北京市人社部門實踐中的做法,判斷女職工的退休年齡,應根據退休前最后一份勞動合同的約定,區分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和非管理崗位,管理崗位或專業技術崗位55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非管理崗位50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

  (三)關于管理崗位與非管理崗位的甄別

  目前關于管理崗位與非管理崗位這兩個名詞的含義,僅在《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人事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深化國有企業內部人事、勞動、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見》(國經貿企改(2001)230號)中規定:在管理崗位工作的即為管理人員。管理人員是指企業內部擔任各級行政領導職務的人員、各職能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各生產經營單位中專職從事管理工作的人員。

  目前國家各類規范性文件中針對退休條件中所指“管理崗位與非管理崗位”沒有準確定義或列舉式定義。實踐中管人可成為管理崗,管事也可稱為管理崗,主要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對于勞動者從事崗位是否具有管理性質進行約定,如果沒有約定,在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崗位架構等文件中規定也可以。既無約定也無規章制度規定,則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確定崗位性質。

  本院認為,糧油公司主張的免去蘇某管理崗位并無書面通知,亦未明確蘇某身份轉變為工人身份,雙方未就退休時間問題達成書面協議,因勞動者的退休年齡、退休待遇問題事關勞動者切身利益,關系重大,在糧油公司未就其主張提供充分有效證據予以證明的情況下,本院對其該項主張不予采信。

  糧油公司主張免去工會主席即恢復工人身份,于法無據,本院不予采信。

  綜上所述,二審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公司仍不服,向北京高院申請再審。

  高院裁定:判斷女職工的退休年齡,應根據退休前最后一份勞動合同的約定,管理崗位或專業技術崗位為55,非管理崗位為50

  高院經審查認為,目前判斷女職工退休年齡,不再按照干部、工人的身份來確定,而是按照管理崗與非管理崗的崗位區別來判斷。以退休前最后一份勞動合同簽訂的崗位和工作職責為標準,管理崗位和專業技術崗位55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非管理崗位50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

  依據目前實踐中的做法,判斷女職工的退休年齡,應根據退休前最后一份勞動合同的約定,區分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和非管理崗位,管理崗位或專業技術崗位55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非管理崗位50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

  目前國家各類規范性文件中針對退休條件中所指“管理崗位與非管理崗位”沒有準確定義或列舉式定義,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對于勞動者從事崗位是否具有管理性質進行約定,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崗位架構等文件中也可以作出規定,既無約定也無規章制度規定,則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確定崗位性質。

  本案中,公司主張免去蘇某管理崗位并無書面通知,亦未明確蘇某身份轉變為工人身份,雙方未就退休時間問題達成書面協議,公司主張免去工會主席即恢復工人身份于法無據。一、二審根據在案證據所作認定和處理,并無不當。

  綜上,高院裁定如下:駁回公司的再審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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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國勞動關系網 來源:《中國勞動關系網》 時間: 2023-06-01 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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