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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作原因與同事打架受傷算工傷?

  胡某是某甘肅煤業集團職工,2014年8月19日19時許,胡某在工作時不慎跌倒將正在工作的同事謝某壓倒,二人遂發生爭吵并相互撕扯,被同事苗人鳳等人勸開。

  胡某持礦用工具扁鏟與謝某撕扯,并在謝某面部頂了一膝蓋,二人再次被同事勸開后,謝某持礦用工具斧抓朝胡某頭部擊打了一下,經診斷為頸后部開裂傷、脊髓損傷、頸椎骨折。經司法物證鑒定所鑒定,胡某的傷殘等級評定為四級傷殘。

  公司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人社局作出《工傷認定決定》,認為胡某受到的事故傷害,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一)項規定,屬于工傷認定范圍,予以認定為工傷。

  時隔一年多后,人社局接到群眾反映,稱胡某受傷原因是與他人打架,隨后人社局依法進行調查,根據公安局出具的《關于謝某故意傷害案件的情況說明》和法院作出的《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認為《工傷認定決定書》是在公司提供虛假材料和證據的情形下,錯誤作出的工傷認定。

  最終,人社局認定胡某的受傷不屬于《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所規定”因履行工作職責而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情形,決定不予認定為工傷。

  胡某不服該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一審法院:胡某是在工作中遭受傷害,應該認定為工傷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胡某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其來回走動進行維修本身處于工作狀態,在工作中不慎跌倒將正在工作的謝某壓倒引發撕扯而致受傷,均是在短時間之內連續發生的行為,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胡某受傷系因其個人泄憤所致,故人社局抗辯胡某受傷是因其個人泄憤,而非履行工作職責,不應認定為工傷的抗辯理由不予支持。人社局調查的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錯誤,應予撤銷。

  人社局上訴:胡某是與同事爭吵并互毆受到暴力傷害的,與履行工作職責無關

  人社局上訴稱,胡某是與謝某爭吵并互毆受到暴力傷害的,與履行工作職責無關。

  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傷害的,一般是指職工因履行工作職責,使某些人的不合理的或者違法目的沒有達到,這些人出于報復而對該職工進行的暴力人身傷害。

  在工傷認定實務中,”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傷害的”強調因果關系,并且”履行工作職責”與”工作”含義并不一樣。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對<工傷保險條例>有關條款釋義的函》規定,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傷害的是指受到暴力傷害與履行工作有因果關系,這里的”因果關系”應當理解為直接的因果關系,不包括間接的因果關系。

  二審法院: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傷害是指受到的暴力傷害與履行工作職責有因果關系

  甘肅高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是:胡某的受傷是否屬于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傷害的情形;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事實是否清楚,適用法律是否正確。

  關于胡某的受傷是否屬于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傷害的問題。

  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2006年6月9日,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對〈工傷保險條例〉有關條款釋義的函》(勞社廳函[2006]497號)規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其中”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中的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傷害是指受到的暴力傷害與履行工作職責有因果關系。

  從《工傷保險條例》立法原則、立案精神,以及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的答復函看,工傷保險是保障勞動者因工作或者與工作相關活動傷亡后能獲得救濟,只要勞動者受到的傷害與工作內容相關聯的,并且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就應當認定為因工作原因受到的暴力傷害。

  本案中,2014年8月19日19時許,胡某在工作檢修過程中不慎跌倒將正在工作的同事謝某壓倒,二人發生爭吵并相互撕扯被同事苗人鳳等人勸開后,胡某又持礦用工具扁鏟與謝某撕扯,并在謝某面部頂了一膝蓋,二人再次被同事勸開后,謝某持礦用工具斧抓朝胡某頭部打了一下,致胡某受傷。

  本案胡某在檢修過程中不慎跌倒將正在工作的同事謝某壓倒,雙方爭吵并相互撕扯,屬于其履行工作職責時發生的摔倒。但是,胡某與謝某的撕扯行為被同事勸開后,胡某持礦用工具扁鏟又與謝某撕扯,并在謝某面部頂一膝蓋的行為其性質已經轉變為相互毆打,與履行工作職責已無必然的聯系。

  本案胡某雖然在履行工作職務過程中不慎跌倒,引起其與謝某的撕扯糾紛,可以說與工作原因有一定關系性,但是其二人被他人勸開后,不僅未聽從勸解,化干戈為玉帛,與同事搞好關系和睦相處,相反,又一次撕扯,并致受傷的行為不屬于履行工作職責過程受到的暴力傷害,其受到的暴力傷害與履行工作職責無直接的因果關系,胡某的受傷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的,在工作崗位因工原因受到的暴力傷害的情形。

  關于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認定事實是否清楚,適用法律是否正確的問題。

  本案中,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認定,胡某與謝某發生爭吵和廝打行為的時間為工作時間,起因是胡某不慎摔倒壓在了謝某身上所引起,但此事完全可通過合法、正當的方式解決,不至于發生多次撕扯和毆打,雙方發生撕扯和毆打不是履行工作職責之需或者是為了更好的履行職責,胡某的受傷也不是因為履行工作職責所致,與履行工作職責沒有因果關系。

  從本案查明的事實看,胡某在檢修時不慎跌倒壓在了謝某壓身上,雙方發生撕扯后,被同事勸開后,胡某與謝某第二次發生撕扯受到謝某用礦用工具斧抓打傷,該暴力傷害與履行檢修工作職責無必然的聯系。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認定胡某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所規定”因履行工作職責而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情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綜上,甘肅高院判決撤銷一審判決,駁回胡某的訴訟請求。

  胡某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最高法院:胡某所遭受的暴力傷害與其履行工作職責之間沒有直接的必然的聯系,不能認定為工傷

  最高法院經審查認為,本案的主要爭議焦點是胡某受傷是否屬于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傷害的情形。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的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根據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胡某不慎跌倒將正在工作的同事謝某壓倒,二人發生爭吵并相互撕扯,被同事苗人鳳等人勸開。后胡某持礦用工具扁鏟與謝某撕扯,并在謝某面部頂了一膝蓋,二人再次被同事勸開后,謝某持礦用工具斧抓朝胡某頭部打了一下,致其受傷。

  胡某受傷雖然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發生,并且與履行工作職責有一定的聯系,但是這種聯系并不是直接的,胡某受傷的直接原因是與他人發生毆打被他人打傷,這一事實被(2015)華刑初字第189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所確認。

  因此,胡某所遭受的暴力傷害與其履行檢修工作職責之間沒有直接的必然的聯系,胡某的受傷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的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情形。二審法院撤銷一審法院判決,駁回胡某的訴訟請求,并無不當。

  綜上,最高法院裁定如下:駁回胡某的再審申請。

  案號:(2018)最高法行申8657號(當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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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國勞動關系網 來源:《中國勞動關系網》 時間: 2023-06-05 0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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