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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賣送餐員與新業態平臺的合作公司之間能否認定為勞動關系?

  案情簡介

  2019年11月,楊某進入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下屬站點從事外賣送餐工作,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未為楊某繳納社會保險費。

  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負責一家外賣平臺在山東青島區域的配送業務。平時,楊某身穿具有該外賣平臺送餐員標識的工作服從事日常配送,并在網絡科技有限公司進行車輛充電、休整,接受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相應的管理。公司對楊某的工作時間、工作內容、工作任務均有比較細化的要求,同時對楊某工作量進行考核并規定相應的薪酬標準。楊某的每月報酬構成為底薪2000元+績效2000元(根據考核情況發放)+送餐計件(每單7元),支付方式為銀行代發;楊某的銀行交易明細清單顯示,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均有款項匯入,匯入方顯示為該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詳情顯示為“工資”。

  2020年1月,楊某在送餐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受傷。他出院后與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協商,要求公司申請工傷認定,公司拒絕。為申請工傷認定,楊某提起仲裁申請,請求確認雙方于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期間存在勞動關系。

  仲裁結果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支持了楊某的仲裁請求。

  案件分析

  仲裁委審理后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外賣送餐員楊某為新業態平臺的第三方合作公司提供勞動,楊某與公司之間能否認定為勞動關系。

  依據原勞動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要確認雙方存在勞動關系,需同時具備“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等要件。

  本案中,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負責某外賣平臺在青島區域的配送業務,與新業態外賣平臺系合作關系。楊某自2019年11月起在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下屬站點從事外賣送餐工作,可見其所提供的勞動系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業務的組成部分。由雙方平時的用工關系以及楊某的工資構成可以看出,楊某接受該公司管理,由該公司支付報酬,并由該公司對其工作績效進行考核。由此可見,雙方符合《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所明確的勞動關系成立所應具備的情形,應當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

  本案啟示用人單位,“網絡平臺不是法外之地”,與新業態平臺企業開展業務合作的公司,不應忽視勞動合同簽訂等合法合規用工管理義務;公司與勞動者之間如具備典型管理與被管理關系的,應當與勞動者簽訂正式的書面勞動合同,不應以勞務合同、合作協議等規避勞動合同簽訂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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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國勞動關系網 來源:《中國勞動關系網》 時間: 2023-07-20 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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