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這個標題,相信部分人對此是否能夠認定工傷產生了懷疑,工作過程中、突發腦梗/心梗等因素疊加后,到底能不能認定工傷?
近期,連續接到兩個關于腦梗能否認定工傷的咨詢。
案例一:張三作為危化品運輸司機,連續工作48小時,在工作崗位上突發腦梗,被緊急送往醫院,經搶救后無生命危險,后經治療康復出院。
案例二:李四為XX打撈局的員工,在海上連續無休息作業后突發腦梗、心梗,在ICU搶救數月后挽回生命。
下面我們看一下《工傷保險條例》中關于認定工傷的情形的規定。
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第十五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通過以上法律規定,相信很多人會得出這一結論,工作突發疾病后,如果沒有即刻死亡或在48小時內死亡的,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一款中規定的事故傷害,也不符第15條視同工傷的條件。
下邊我們通過案例來學習了解連續加班后突發疾病有沒有認定工傷的可能性。
路篤訓與汶上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管理(勞動、社會保障)一審行政判決書【(2019)魯0830行初76號】
2019年2月12日9時許,路篤訓在汶上義橋煤礦有限責任公司動篩車間搬運矸石時突發疾病,經搶救和治療后病情好轉。
經汶上縣人民醫院診斷為:腦干出血;高血壓病3級;下肢靜脈血栓形成;小腦梗死。
2019年7月15日,被告汶上縣人社局作出了汶人社工傷認【2019】138號《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路篤訓的病情,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認定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情況,現決定不予認定或者視同工傷。
汶上縣人民法院認為:
本案爭議的焦點問題是本案原告所遭受的疾病是否應被認定為工傷。
1996年7月11日原勞動部辦公廳《關于在工作時間發病是否可比照工傷處理的復函》(勞辦發【1996】133號)(以下簡稱《復函》)中認為:某些特殊情況下可以根據1965年全國總工會勞動保險部(65)險字第760號文件規定:“職工在正常的工作中,確因患病而造成死亡的,原則上應按非因工死亡處理。但是對于個別特殊情況,例如由于加班加點突擊任務(包括開會)而突然發生急病死亡,……可以當作個別特殊問題,予以照顧,比照因工死亡待遇處理”。
這個《復函》明確了如果某些疾病是由于工作原因所造成的,或者與工作有緊密聯系的,在工作中突發時,可以作為特殊情形,認定為工傷。
在本案審理過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請了司法鑒定,司法鑒定的結論為“被鑒定人路篤訓在工作中發生的腦干出血、小腦梗死的疾病與工作存有一定程度的因果關系(次要作用)”。
根據這個鑒定結論,本院認為原告所從事的工作在一定程度上可能影響其腦干出血、小腦梗死疾病的誘發,因此,鑒于工作的誘發因素,為保障原告得到必要的救治,發揮工傷保險最大的社會效用,原告的情形可以比照工傷予以處理。
據此,被告汶上縣人社局認定原告疾病不符合工傷認定范圍,系理解適用法律不當,故對被告汶上縣人社局作出的汶人社工傷認【2019】138號《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依法應予撤銷。
新法制報曾經在2016年發文討論“加班期間腦出血屬工傷還是自發病”。
該文中曾指出“職工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上發病究竟屬于事故傷害還是出于自發疾病,這要結合職工受傷部位、傷情還有醫院的影像資料來進行綜合鑒定,不同的情況下認定的結果也會不一樣。”“是病還是傷這需要通過專業的醫學鑒定進行認定,這樣才能既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也能夠防止“以病報傷”的情況出現,讓工傷認定落實到真正有需要的職工身上。”
由此,雖然在司法實踐中,對于工作中突發疾病也存在大量的不予認定工傷的情況,但結合發病的具體情況,還是存在著認定工傷的可能性。
在工作中突發腦梗/心梗,如果經過一系列的程序,最終都沒有認定工傷,那么用人單位是否就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呢?下面通過一則案例具體了解相關問題。
北京歐美佳電商貿有限公司與張某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2023)京02民終7368號】
張某作為北京歐美佳電商貿有限公司的員工,2020年07月25日張某在工作中身體突然不適,并多次捶打揉捏頭部,但歐美佳并未沒有及時安排張某休息或就醫,仍然為其安排了負荷較重的搬運工作,待張某癥狀明顯時才被送往醫院,導致未能及時醫治而死亡。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用人單位必須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嚴格執行國家勞動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對勞動者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本案張某系在勞動過程中發病,但歐美佳電公司未證明其已向勞動者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未能避免員工搬運重物后發生身體損傷的后果,監控視頻資料顯示,張某在搬運冰箱后至遲11:53:08起開始出現步幅不穩、嘔吐的病情加劇癥狀。
在張某身體狀況出現明顯異常狀況時,歐美佳電公司未給予勞動者妥善安置。其雖不認可指令張某搬運重物,但張某的行為系職務行為,工作內容應由該公司指派,且搬運的物品屬該公司管理范疇,該搬運行為的受益人系歐美佳電公司。
從時空關聯和病情發展過程來看,該搬運勞動對于加速張某病情發展具有高度蓋然性。張某后兩次明確表示身體不適需要就醫,歐美佳電公司未在日常勞動防護和突發病狀送醫救治中及時提供有力保障,處置不善,有失妥當,加之其自述張某入職后未進行過健康檢查。故綜合前述情況,歐美佳電公司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雖然張某病亡主要系自身所致,但歐美佳電公司未盡到充分的用人管理和勞動安全保障義務。一審法院就案情綜合考量后酌定由歐美佳電公司承擔30%的責任應屬適當,本院予以確認。
通過上述分析,大家可以看出,“工作中突發腦梗/心梗”是有可能被認定為工傷的,即便是沒有認定為工傷,若存在高強度勞動、加班等情形的,通過人身損害與疾病的因果關系鑒定,還是有存在著因果關系的可能性,因此承擔法律責任的可能性較大。
注意:
用人單位按照勞動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充分保障勞動者獲得充足的休息時間。
日常工作中,一旦有員工出現身體異常,一定要協助員工及時就醫,防止出現重大疾病甚至死亡,給員工及家庭造成傷害。
依法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在使員工能夠得到良好治療的同時,減輕家庭負擔,也能夠給企業降低因風險帶來的用工成本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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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國勞動關系網 |
來源:《中國勞動關系網》 |
時間: 2023-08-23 11: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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