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關于發(fā)布全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
吉政函〔2024〕66號
各市(州)人民政府,長白山管委會,各縣(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辦、各直屬機構:
經研究,決定調整我省最低工資標準,現(xiàn)公布如下:
長春市區(qū)(含九臺區(qū)、雙陽區(qū))月最低工資標準為212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資標準為21元/小時;吉林、白山、松原市區(qū)和延吉市、琿春市月最低工資標準為192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資標準為19.5元/小時;四平、通化、遼源、白城市區(qū),長白山保護開發(fā)區(qū)、梅河口市和其他縣(市)月最低工資標準為178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資標準為18元/小時。
此最低工資標準執(zhí)行期為2024年10月1日至下一個調整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24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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