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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調整福州市工傷、生育保險繳費基數的通知

              榕人社保〔2012〕122號  
   各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社會勞動保險管理中心:
   根據原福建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頒布的《福建省實施<工傷保險經辦業務管理規程>細則》(閩勞社文〔2004〕353號)、福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等3部門《關于〈福州市城鎮職工生育保險市級統籌實施辦法〉的通知》(榕政辦〔2010〕246號)精神以及福州市統計局《福州市統計局關于提供我市2011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復函》(榕統函〔2012〕16號)公布的福州市上年度在職職工平均工資標準,現將2012年7月至2013年6月我市工傷、生育保險參保職工繳費基數調整通知如下:
   工傷、生育保險繳費最低基數不得低于上年度福州市在職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不得高于上年度福州市在職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2011年度福州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3477.08元(2011年度福州市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為41725元),2012年7月—2013年6月福州市工傷、生育保險參保職工繳費基數最低不得低于2086.25元/月,最高不得高于10431.25元/月。
   各參保單位應在2012年6月29日前將本企業參保職工的工傷、生育繳費基數調整到位。
   本通知自2012年7月1日起執行。原榕人社保〔2012〕111號因引用的福州市2011年度在職職工平均工資標準有誤,現作廢。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作者:中國勞動關系網 來源:《中國勞動關系網》 時間: 2012-6-18 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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