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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擬延長婚假,登記可享15天,參加婚檢再加3天

  11月25日,山東省衛生健康委員會官網發布關于公開征求《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正草案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明確將延長婚假。

  據公告,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公民,享受婚假十五日;參加婚前醫學檢查的,再增加婚假三日。婚假、陪產假、育兒假和增加的產假期間,視為出勤,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

  公告還表示,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女職工增加六十日產假,配偶享受不少于十五日陪產假,三周歲以下嬰幼兒父母各享受每年累計不少于十日育兒假。

  公告指出,近年來,群眾要求延長婚假的訴求不斷增多。適當延長婚假是健全生育支持政策體系和激勵機制的重要舉措,有利于提升年輕人的結婚和生育意愿,對于促進適齡婚育、激發生育潛能、提振生育水平、推動山東省人口高質量發展具有重要意義。為此,山東省衛生健康委會同相關部門,在深入研究、充分溝通基礎上,研究擬定了《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正草案征求意見稿)》。

  關于《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正草案征求意見稿)》說明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優化生育政策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決定》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體系推動建設生育友好型社會的若干措施》,回應群眾期盼,進一步提振生育水平、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省衛生健康委員會同有關部門積極推進延長婚假工作,對《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提出了修正意見。現將相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修正背景及過程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優化生育政策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決定》《中共中央關于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決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體系推動建設生育友好型社會的若干措施》均對完善生育休假制度提出要求。2021年實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后,全國大部分省(區、市)通過修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或專門作出婚假規定等方式延長了婚假。近年來,群眾要求延長婚假的訴求不斷增多。適當延長婚假是健全生育支持政策體系和激勵機制的重要舉措,有利于提升年輕人的結婚和生育意愿,對于促進適齡婚育、激發生育潛能、提振生育水平、推動我省人口高質量發展具有重要意義。為此,山東省衛生健康委會同相關部門,在深入研究、充分溝通基礎上,研究擬定了《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正草案征求意見稿)》。

  二、擬主要修正內容及說明

  (一)擬修正的重點內容。

  1.在“第二十六條”中,增加“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公民,享受婚假十五日;參加婚前醫學檢查的,再增加婚假三日”。

  2.在“第二十六條”中,將“增加的產假、陪產假、育兒假期間,視為出勤,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修改為“婚假、陪產假、育兒假和增加的產假期間,視為出勤,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

  (二)擬同時修正的其他內容。

  根據中央和國家層面出臺的相關政策措施,結合群眾反映的問題,擬將《條例》相關內容一并修正,主要是:

  1.在“第三條”中,將“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應當與促進優生優育、增加婦女受教育和就業機會、增進婦女健康、提高婦女地位相結合”改為“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應當與促進適齡婚育、優生優育、增加婦女受教育和就業機會、增進婦女健康、提高婦女地位、建設生育友好型社會相結合”。

  2.在“第十五條”中,將“學校應當在學生中,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適當方式,有計劃地開展生理衛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改為“學校應當在學生中,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適當方式,有計劃地開展人口國情國策教育、生理衛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與生殖健康教育”。

  3.在“第二十五條”中,將“鼓勵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育兒補貼制度,并完善配套支持措施”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生育補貼制度,并完善配套支持措施”。

  4.在“第二十七條”中,將“前款規定的獎勵費、養老補貼補助、獎勵扶助金標準以及發放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在2022年11月1日前另行制定”改為“前款規定的獎勵費、養老補貼補助、獎勵扶助金標準以及發放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5.在“第二十九條”中,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政府補貼、行業引導等方式,對托育行業發展給予支持,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對普惠性托育機構給予運營補貼”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托育綜合服務中心和公辦托育服務網絡建設,并采取政府補貼、行業引導等方式,對托育行業發展給予支持,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對普惠性托育機構給予運營補貼”。

  6.在“第三十八條”中,增加“省、設區的市醫療保障部門應當將適宜的分娩鎮痛和輔助生殖技術項目納入醫保報銷范圍。”

  7.在“第四十四條”中,將“違反本條例,職工所在單位未按照規定落實產假、陪產假、育兒假、護理假以及相關待遇的,職工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提起訴訟”改為“違反本條例規定,職工所在單位未按照規定落實婚假、產假、陪產假、育兒假、護理假以及相關待遇的,職工有權要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醫療保障等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提起訴訟”。

  8.在“第四十五條”中,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實施計劃生育管理過程中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改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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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國勞動關系網 來源:《中國勞動關系網》 時間: 2024-11-27 1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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