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廣東省第10次調整最低工資標準,調整后全省標準平均提高18.6%,今后,最低工資標準調整有望形成機制。昨日,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在對政協提案答復中透露,將探索建立與經濟發展相適應的最低工資標準調整機制,同時規定,對于國有企業經營管理人員和壟斷企業職工工資不得超過一定倍數。
省政協委員李安定在今年省兩會上提出,要強化企業職工收入增長的剛性約束機制,切實緩解收入分配兩極分化。昨日,省人力資源和社保廳答復稱,廣東定期調整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2011年,第10次調整最低工資標準,調整后標準平均提高18.6%,有效推動低收入職工工資水平提高。
省人力資源和社保廳的答復同時稱,將繼續規范國有企業工資內外收入(包括工資、津補貼等),對于國有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限制其工資不得超過所在企業平均工資的一定倍數,具體倍數必須通過企業工資集體協商,結合企業規模和行業特點等來確定;對于壟斷企業,限制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不得超過所在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一定倍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