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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派遣中勞動關系違法解除,用工單位應否承擔連帶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或用工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時,兩者應作為共同當事人。在勞務派遣情境中,若勞務派遣單位違法解除勞動關系,除作為共同當事人外,用工單位是否須與勞務派遣單位承擔連帶責任?以下兩則案例對此進行了探討。

  案例一

  案情回顧

  張某入職人力資源公司A,并被派遣至某電子公司任生產線工人,合同期限自2020年11月21日至2021年5月21日。2021年2月17日,A公司在電子公司的駐場人員要求張某簽署離職單,聲稱財務將處理薪資結算。當日,A公司為張某出具離職證明,雙方勞動合同遂告解除。A公司及電子公司均表示,電子公司在勞動合同解除前未曾將張某退回A公司。張某申請勞動仲裁,要求A公司與電子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萬元,仲裁委未予支持,張某遂訴至法院。

  法院判決

  法院審理認為,關于解除原因,張某堅稱A公司于2021年2月17日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而A公司辯稱張某系主動離職。根據駐場人員與張某當日的溝通記錄,法院認定A公司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然而,A公司未能出示證據證明其解除行為符合法律規定,故認定為違法解除,應支付賠償金。鑒于A公司與電子公司均確認電子公司未將張某退回,法院認為電子公司在解除勞動合同過程中無明顯過錯,故駁回張某要求電子公司支付賠償金的訴求。

  案例二

  案情回顧

  趙某于2018年9月1日受雇于人力公司B,并被派遣至某設備公司擔任配電室電工,雙方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并兩次續訂,至2021年8月31日合同屆滿。此后,趙某繼續工作,雙方未再續約。2021年9月30日,設備公司向B公司發出《員工離職通知單》,聲明趙某當日離崗,理由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可終止用工關系的情形。B公司承認收到通知單,但不認同退回理由。同日,B公司以趙某不愿續訂合同為由向其送達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趙某確認收到通知并認可勞動合同解除,但不接受解除理由。趙某申請勞動仲裁,要求B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98,000元,設備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仲裁委支持此請求,B公司與設備公司遂提起訴訟。

  法院判決

  法院認定,B公司于2021年9月30日以趙某拒絕續訂合同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但未提供證據證明其解除行為合法。因此,B公司解除行為違法,應支付賠償金。關于設備公司是否應承擔連帶責任,法院指出,《員工離職通知單》未明確趙某離崗原因,亦未提及設備公司所稱因《人力資源崗位外包服務協議》到期未續訂而退回趙某的具體情況。趙某表示對此毫不知情,設備公司亦未能舉證已向趙某通報退工情況及理由。鑒于趙某主張B公司違法解除并要求設備公司承擔連帶責任,法院認為其訴求有法律依據,故判定設備公司應對B公司支付賠償金承擔連帶責任。

  法官說法

  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修正案,將原第九十二條“勞務派遣單位或用工單位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兩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修訂為“僅在用工單位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時,用工單位與勞務派遣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決定用工單位是否承擔連帶責任的關鍵在于,用工單位是否對損害的發生存在過錯或負有法定義務。

  用工單位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五條、《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十二條、第十三條,在被派遣勞動者出現特定情況時將其退回勞務派遣單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二條、《勞動合同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二十條、第二十四條,用工單位違反上述規定退回勞動者,導致其被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應與派遣單位共同承擔賠償責任。若勞務派遣單位非因用工單位原因自行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用工單位則不承擔責任。此外,若用工單位依法退回勞動者,派遣單位據此解除勞動合同并需支付經濟補償的,用工單位須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用工單位可退回被派遣勞動者的情況包括:

  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或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

  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項、第四十一條規定的情形;

  因破產、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決定提前解散或經營期限屆滿不再經營等法定事由;

  勞務派遣協議期滿終止。

  特別提醒,對于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的被派遣勞動者(如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者未經離崗前健康檢查、疑似職業病者在診斷或觀察期間、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并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醫療期內、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等),在派遣期限屆滿前,不得依據第四十條第三項、第四十一條規定退回;派遣期限屆滿的,應待相關情形消失后方可退回。

  對比兩案,盡管A公司與張某的解除行為被認定為違法,但電子公司未將張某退回,且在解除過程中無明顯過錯,故無需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反之,在趙某案中,設備公司出具的離職通知單未明確離崗原因,B公司解除勞動合同依據不足而被認定違法,設備公司存在過錯,故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法官提示

  雖然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在訴訟中作為共同當事人,但這并不意味著勞務派遣單位應付的所有款項均須用工單位連帶賠償。法官建議:

  規范用工:用工單位應嚴格遵守法律法規,避免因自身過錯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從而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具體而言,應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的義務,如執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必要勞動條件和保護、告知工作要求和薪酬、支付加班費和績效獎金、提供與崗位相關的福利、進行必要崗位培訓、連續用工時實行正常工資調整機制等,并禁止將被派遣勞動者再派遣至其他用人單位。

  責任劃分:若用工單位被判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可另行起訴與勞務派遣單位劃分責任。在勞務派遣勞動爭議中,用工單位對勞動者承擔的連帶賠償責任與勞務派遣單位共同承擔,至于兩者間最終責任分配,可通過另案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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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國勞動關系網 來源:《中國勞動關系網》 時間: 2024-04-12 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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