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因工傷保險制度最主要的宗旨是維護工傷勞動者的救治權與經濟補償權,現實中法院為最大限度維護勞動者的權益,可能會對工傷的認定做出相應的擴大解釋。
請看如下案例。
員工工作期間抽煙被撞,人社局不予認定工傷,員工不服訴至法院
吳某是武漢某公司的員工,從事倉庫調度工作。2019年4月5日,吳某在門衛室打卡后去食堂吃飯,吃完飯后按照公司規定九點在倉庫集合開始上班。
因公司規定不準在倉庫里面抽煙,吳某上了一會班后便出倉庫門準備抽煙,9時30分,在盤龍城宋崗路佳海工業園織錦服裝廠旁道路,駕駛人葉某駕駛號牌為鄂A××的小型轎車從織錦園服裝廠由西向東行駛出來,與駕駛員張某停放在道路上號牌為鄂A××的小型轎車發生碰撞,后又撞到正在倉庫門口抽煙的吳某。
事故造成吳某失血性休克、創傷性脾破裂、脊柱骨折的后果。后經交警認定,吳某在此次交通事故認定為“無責任”。2019年8月2日,吳某向X市人社局提交工傷認定申請材料。
人社局:吳某的工傷申請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工傷認定條件,不予認定為工傷。
人社局認為:吳某工作地點在佳海工業園內,該園區有多家單位,吳某的工作應當在其管理的倉庫內,其外為園區公共道路。吳某系因個人外出倉庫抽煙而在倉庫之外的園區道路上受傷,個人抽煙不屬于工作原因,也并非因工作需要,故其發生工傷時間地點不屬于工作場所和工作原因。
吳某不服工傷認定結果,向法院提起訴訟。
一審法院:吳某在工間休息時所受的傷害屬于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審法院認為:其一,吳某系倉庫調度員,負責看管倉庫、清理貨物和發貨,其工作地點應當涵蓋倉庫及貨物裝卸的合理區間,事發地點位于院右側柵欄處且距離倉庫門口不到10米,應屬不超過合理區間的范圍。其二,“因工作原因”應當包括工間休息時的待工休整。吳某的工作性質具有間斷性的特點,其工間休息時間屬于工作時間的一部分。吳某于工間休息時間吸煙與喝水、進食具有相同的性質,是為了提神、恢復身體疲勞,屬于待工休整,應當屬于“工作原因”的范疇。
人社局及武漢某公司均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人社局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理由:一、吳某不是在工作場所內受到事故傷害;二、抽煙不是生理需要,與進食和飲水有本質的區別,工作中外出抽煙不應當認定為工作原因。武漢某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理由:個人抽煙與工作無關,也非因工作需要。
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原判。
二審法院認為:吳某在未完全脫離工作場所的合理區域的情況下,利用工作時間內合理的間隙休息時間,在倉庫大樓院門口右側鐵柵欄旁吸煙,其行為的實質是實現自身的休息權利,應視為工作的延續,故其由此受到的事故傷害認定為工傷,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立法目的。
結合上述案例,筆者認為用人單位在勞動用工過程中,可以采取以下方式降低工傷事故的發生及賠付帶來的風險:
1、為勞動者依法繳納社保,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賠付風險。用人單位雖然無法把控工傷的發生及認定,但是在已為勞動者依法繳納社保的情形下,勞動者發生了工傷事故,用人單位也僅在停工留薪期工資、護理費、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等工傷待遇賠付上承擔支付責任,其余工傷待遇項目均由工傷保險基金予以支付,有效地分散了用人單位的工傷賠付風險。
2、如因特殊原因確實無法為勞動者購買社會保險的話,務必購買商業財產保險。目前市面上,商業保險公司針對勞動者工傷待遇賠付的險種分為人身保險以及財產保險。因人身保險的標的為勞動者的壽命或身體,所以勞動者在獲得工傷保險待遇的賠付后,仍然可以再次獲得商業保險公司的賠付,對于用人單位來說并不能降低自身風險。而財產保險的標的為用人單位就勞動者的工傷事故承擔賠償責任而造成的本身的經濟損失,故可以更好地降低工傷賠付帶來的風險。
3、因第三人造成的工傷事故,用人單位承擔工傷待遇賠付后,應在一年內向第三人追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勞動關系、勞務關系是一種高級的雇傭關系,用人單位視為雇主,勞動者即為雇員,此處可類比于雇傭關系,在用人單位承擔相應的賠償義務后獲得對第三方的追償權。
4、用人單位在用工過程中也應落實安全生產,加大安全生產培訓力度,提供符合法律及行業規定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以保障勞動者的人身安全,也可降低工傷事故的發生。
行政決定書:武人社工險決字(2019)第1246號《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
一審案號:(2019)鄂0102行初414號
二審案號:(2020)鄂01行終52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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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國勞動關系網 |
來源:《中國勞動關系網》 |
時間: 2023-04-17 13: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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