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國務院發布《關于促進平臺經濟規范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明確指出需要切實保護平臺經濟參與者合法權益,強化平臺經濟發展法治保障,抓緊研究完善平臺企業用工和靈活就業等從業人員社保政策,開展職業傷害保障試點,積極推進全民參保計劃,引導更多平臺從業人員參保。
2021年7月,八部門聯合發布《關于維護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勞動保障權益的指導意見》,該指導意見明確企業要引導和支持不完全符合確立勞動關系情形的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根據自身情況參加相應的社會保險;平臺企業應當按規定參加職業傷害保障試點,鼓勵平臺企業通過購買人身意外、雇主責任等商業保險,提升平臺靈活就業人員保障水平;優化社會保險經辦,探索適合新就業形態的社會保險經辦服務模式。
2021年12月,國家發改委發布《關于推動平臺經濟規范健康持續發展的若干意見》,該意見指出需落實網約配送員、網約車駕駛員等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保障相關政策措施。完善新就業形態勞動者與平臺企業、用工合作企業之間的勞動關系認定標準,探索明確不完全符合確立勞動關系情形的認定標準,合理確定企業與勞動者的權利義務;開展平臺靈活就業人員職業傷害保障試點,探索用工企業購買商業保險等機制;實施全民參保計劃,促進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
不僅在國家層面,各地方亦在積極探索有關新業態從業人員的工傷保險制度研究。比如,《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優化新業態勞動用工服務的指導意見》規定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新業態從業人員,應當依法參加社會保險;非全日制用工和未與新業態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新業態從業人員,可以按規定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社會保險;積極探索新業態從業人員職業傷害保障機制;新業態從業人員可以按規定先行參加工傷保險。建立多重勞動關系的新業態從業人員,各用人單位應當分別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
《浙江省用人單位招用不符合確立勞動關系情形的特定人員參加工傷保險辦法(試行)》規定,通過互聯網平臺注冊接單,提供網約車、代駕、外賣或者快遞等勞務的新就業形態從業人員,用人單位可按照屬地管理和自愿參保原則,為其招用的特定人員辦理單險種參加工傷保險手續,繳納工傷保險費,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用人單位按照本辦法規定自愿為特定人員單險種參加工傷保險的,不作為確認雙方存在勞動關系的依據;雙方就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發生爭議的,按照處理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
比如,《常州市本級新業態從業人員優先參加工傷保險試行辦法》規定,按照本辦法參加工傷保險實行“總量包干、動態實名”的參保管理方式。用人單位按照實際用工情況,確定參保人數并一次性繳清一個參保周期內的工傷保險費。參保單位在參保周期內,可以變更、增減參保人員,增加的人員超過初次申報人數的10%以上的部分,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標準補繳工傷保險費。
【案例一】
常州悅澤網諾科技有限公司承攬美團外賣在永豐縣區域的餐飲外送業務,于2020年3月16日注冊成立美速達運營中心對該區域外送業務進行管理,美速達運營中心企業類型為個體工商戶,經營范圍包括外賣遞送服務、餐飲服務。
2020年12月,傅某某通過網上應聘的方式入職從事外賣員工作。2021年12月11日,傅某某(乙方)與淮安邁速特人力資源管理咨詢有限公司(甲方)簽訂了期限自2021年12月10日至2022年12月9日的《外賣騎手勞務雇傭合同》,約定從事外賣送餐員工作。2022年2月7日2時許,被告傅某某發生交通事故受傷。原被告就是否成立勞動關系,被告是否構成工傷產生爭議。
另查明,案外人常州悅澤網諾科技有限公司作為投保人及被保險人購買了雇主責任保險,被保險人姓名為傅某某。
法院認為,雖然原被告均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被告從事的工作也是原告的業務組成部分,被告在工作過程中由原告管理和監督,但根據雙方提交的證據顯示,被告工資發放者不是原告,被告傅某某和管理人員吳某某的工資都是由淮安邁速特人力資源管理咨詢有限公司、北京錢貸寶支付技術有限公司發放,被告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原告向其發放了工資。另外根據原告提供的保險單,常州悅澤網諾科技有限公司作為投保人及被保險人購買了雇主責任保險,被保險人姓名為傅某某,該保險從內容上看保險標的顯然是騎手的壽命和身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二條的規定,人身保險的投保人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對被保險人應當具有保險利益。人身保險是以人的壽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保險,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法律上承認的利益。該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投保人對下列人員具有保險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項以外與投保人有撫養、贍養或者扶養關系的家庭其他成員、近親屬;(四)與投保人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除前款規定外,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合同的,視為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訂立合同時,投保人對被保險人不具有保險利益的,合同無效。”可見,判斷投保人是否有保險利益就是看投保人和被保險人是否存在上述關系,如果不存在上述關系,保險利益存在的基礎就是被保險人的同意,即只能獲得被保險人的同意,保險合同才能成立。本案中,沒有證據證明在訂立保險合同時,獲得了被告的同意,同時常州悅澤網諾科技有限公司與被告之間亦無上述規定中前三項的關系,故根據該法條及常州悅澤網諾科技有限公司購買該險種行為本身的事實,常州悅澤網諾科技有限公司是與被告之間存在法律關系的情形下對保險標的享有保險利益的法定情形。綜上,被告傅某某現有證據不能證明其與美速達運營中心存在勞動關系。如傅某某認為與案外其他公司存在勞動關系,可另行主張。
[詳見(2022)贛0825民初1756號]
【案例二】
2021年3月26日1時30分,原告樊某某上班送餐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受傷。發生交通事故后,原告再未去公司上班,工資發到了2021年3月26日。被告2019年11月20日成立,被告為美團的配送業務的承包商。
法院認為,原告樊某某與被告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主體資格,原告2020年7月17日與被告簽訂勞務合同,入職被告單位從事美團配送工作直至2021年3月26日原告樊某某送餐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在此期間原告從事被告單位安排的工作,原告從事的工作為被告單位的業務組成部分,被告單位對原告進行管理,向原告核算支付工資,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符合法律規定的確定勞動關系的條件。原告請求確認原告與被告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符合法律規定,依法予以支持。
[詳見(2022)陜0103民初8249號]
【案例三】
郭某是宇洋教育科技公司的外賣員工,郭某每月平均工資為4780元。2021年5月21日,郭某在送外賣途中滑倒摔傷,被送往齊齊哈爾市中醫院住院治療7天,診斷為鎖骨骨折,花費門診費及醫療費合計25139.55元。宇洋教育科技公司于2021年5月21日以電子投保的形式與太平洋財險四川分公司簽訂雇主責任保險單,雇主責任保險清單載明郭某為保險賠付對象。
法院認為,關于太平洋財險四川分公司主張郭某所受傷害應當適用工傷賠償標準的問題,首先,因郭某系宇洋教育科技公司雇傭的騎手,雙方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不具有勞動關系,不應依據工傷的賠償標準進行賠償。其次,宇洋教育科技公司為郭某投保的是雇主責任保險,故應當認定雙方系雇傭關系。綜上,一審法院認定太平洋財險四川分公司系基于保險合同的約定代替宇洋教育科技公司承擔雇主責任并無不當,予以維持。
[詳見(2022)黑02民終777號]
【案例四】
2018年8月30日,被告張某某與河南萬博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簽訂《配送代理合作協議》一份。2018年12月25日,河南萬博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第三人平安財險廣東分公司為被告投保雇主責任保險。2018年12月25日,被告在送美團外賣訂單過程中與案外人陳民祖發生交通事故,該事故發生在雇主責任保險期間內。2019年12月9日,固始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認定工傷決定書》〔豫(固)工傷認字〈2019〉89號〕認定,張某某屬于工傷。
法院認為,固始縣掌淘網絡跑腿服務代購中心是河南萬博達服飾有限公司設在固始縣的服務網點,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2018年8月30日,張某某與河南萬博達服飾有限公司簽訂《配送代理合作協議》,成為固始縣掌淘網絡跑腿服務代購中心外賣騎手。2018年12月25日,河南萬博達服飾有限公司在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東分公司為張某某投保雇主責任保險。
由于固始縣掌淘網絡跑腿服務中心是萬博達公司在固始縣設立的臨時服務機構,不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雙方均認可張某某系萬博達公司雇員,雙方于2018年8月30日簽訂《配送代理合作協議》,張某某負責美團外賣在固始縣的配送工作,因此張某某本案工傷事故責任應由雇主萬博達公司承擔。
而萬博達公司在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東分公司為張某某投保雇主責任險,保險合同明確約定,在保險期間載明雇員在接受美團外賣指定的訂單配送服務期間遭受意外事故致傷殘或死亡,且認定為工傷的,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約定負責賠償。
[詳見(2021)豫15民終2300號]
【案例五】
原告溧勝陽帆電子商務有限公司訴稱,原告認為目前法規規定的工傷與第三人侵權雙賠的類型不適用于外賣員工的工傷類型,由于外賣騎手用工的特殊性,勞動關系的認定本就存在爭議,仲裁委裁決工傷賠償將誤工期、住院伙食補助等項目進行雙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請求法院判令原告無需向被告支付工傷待遇112056元。
法院認為,被告所受事故傷害經工傷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原告并未在異議期限內提出異議,應認定原被告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原告主張,被告所受交通事故傷害與工傷保險不能雙賠,于法無據,不予支持。
[詳見(2021)蘇0481民初3320號]
【案例六】
原告通過美團APP進行身份信息登記注冊騎手身份,然后接單進行派送工作,工資無底薪,根據派送的訂單量計薪。原告主張于2020年9月4日入職被告任外賣員,于2020年12月29日工作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之后未再上班,故訴至法院要求確認勞動關系。為此,原告提供的證據是外賣配送單、雇主責任險保險單、配送服務規范照片、交通事故現場照片。
被告抗辯雙方不存在勞動關系。為此,被告提供了其與案外人河南冠正數字技術有限公司簽訂的業務承攬協議,原告陳某某與案外人河南冠正數字技術有限公司簽訂的自然人服務合作協議。另,被告還提供了其與案外人桐城市易才網絡科技服務有限公司簽訂的業務承攬合同,原告陳某某與案外人桐城市易才網絡服務有限公司簽訂的自然人服務合作協議。
法院認為,原告工資無底薪,根據訂單量開支,由北京錢袋寶支付技術有限公司支付。雖原告提供的派送單載明站點為上海中臣(沈陽)西塔站,騎手雇主責任保險保險單載明投保人為上海中臣快遞有限公司,但不能僅憑此認定原告與被告存在勞動關系。且被告(甲方)與案外人桐城市易才網絡科技服務有限公司(乙方)簽訂業務承攬合同約定期限自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止,乙方強烈建議甲方為承攬項目提供服務的人員購買商業保險。附件明確約定承攬費用組成明細載明承攬費用:(1)騎手傭金,(2)服務費=當月騎手傭金×0.5%。桐城市易才網絡科技服務有限公司經營范圍包含城市配送服務。原告雖然提供了一些證據,但不足以證明其與被告上海中臣快遞有限公司存在勞動關系,原告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詳見(2021)遼0102民初23382號]
通過以上幾則案例可以發現,以外賣小哥為典型代表的新業態從業人員,在受到職業傷害時,法院一般都會以具體勞動關系為抓手確認責任主體,若與新業態從業者存在明確的勞動,則用人單位承擔相應的工傷保險責任。
實踐中,對于不能完全確定勞動關系的新業態從業人員,用人單位往往會通過規章制度和組織架構設計,使用雇主責任險為新業態從業人員提供保障,若在用工過程中,新業態從業人員受到職業傷害,雇主責任險往往扮演著職業傷害保障的兜底角色。
我國目前傳統的勞動權益保障體制存在二分法的特征。若新業態從業人員有傳統的勞動關系存在,則新業態從業人員享有完整的勞動者特有權益保護,若法院判定無勞動關系,則其權益保護被嚴格限制在民事領域,沒有強制繳納社保、不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舉證責任特殊規定等保護勞動者的有力措施。因此,目前司法實踐所體現的爭議焦點集中在申請工傷認定而要求認定勞動關系。
鑒于目前的工傷保險設計體制并未完全實現社會化,導致了新業態就業人員尚無明確的用人單位為其承擔工傷保險兜底保障。新業態就業人員為社會經濟的發展做出了卓越貢獻,對于他們目前缺乏成熟完善的職業傷害保障機制問題,各地正在積極探索,目前已出現商業保險兜底、動態參加工傷保險等有益嘗試。
相信隨著有關職能部門與社會各界的共同努力,新業態就業人員的特殊工傷保險政策會更加完善,也會盡快構建新業態從業人員的職業傷害保障制度,促成平臺經濟與新業態從業人員的雙贏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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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國勞動關系網 |
來源:《中國勞動關系網》 |
時間: 2023-05-15 1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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