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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騎車下班掉坑里,能認定工傷嗎?

  陸云生系河北蔚縣法院法官。2018年3月28日晚上11時許,陸云生在單位加班完畢騎自行車回家途中不慎掉入施工下陷的坑中摔傷。

  事后,陸云生曾向當地公安局派出所報案。

  2019年3月4日,陸云生向市人社局申請認定工傷。

  2019年3月20日,人社局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

  提起訴訟:我加班回家途中掉坑受傷應屬工傷,人社局對法律理解有誤,應予撤銷。

  陸云生不服,向經開區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理由如下:

  2018年3月28日晚11時許,我在單位加班后騎自行車回家的途中,自行車前輪駛入施工下陷的坑中摔傷,致使左上中切牙脫落。事故的發生主要是因為施工單位未在施工路段設置標識,施工單位應當承擔全部責任,施工單位也經中間人協調自愿賠付我經濟損失5000元。

  事發第二天,我到派出所報案,派出所出具的情況說明能夠證實施工單位應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我受傷的情形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的規定,人社局認為我的傷害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認定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情形,屬于對該法律規定理解錯誤。請求撤銷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

  人社局答辯:陸云生堅持要求我局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為此,我局依法作出不予認定工傷的認定,事實清楚

  1、我局認定程序合法。

  2019年3月4日,陸云生提交工傷認定申請材料,經審查后,我局于2019年3月13日正式受理。因陸云生自稱是在2018年3月28日晚11時許下班騎自行車回家途中,不慎掉入施工坑內摔傷,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認定工傷情形的相關規定,陸云生應當提交其下班途中受到事故傷害,公安交警部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在工作人員明確告知所需的關鍵證據材料后,陸云生稱無法補正,堅持要求我局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為此,我局依法作出不予認定工傷的認定,并在2019年4月2日依法向陸云生和蔚縣人民法院進行了送達,程序合法。

  2、認定事實清楚。

  陸云生自稱晚上加班后騎自行車回家途中不慎駛入施工坑內受傷,根據《河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二項之規定,“因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受到傷害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提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交通運輸、鐵路等部門或者司法機關及法律、行政法規授權的組織出具的相關法律文書”,陸云生應當提供其事故責任認定的相關法律文書,但陸云生舉證不能,故我局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事實清楚。

  3、適用法律法規適當。

  陸云生沒有證據證明其受到的事故傷害為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更沒有提供符合其他認定或視同為工傷的法定情形,對其作出不予認定的決定,適用法律法規得當。

  單位意見:陸云生下班回家途中不慎掉坑摔傷應認定為工傷

  蔚縣法院述稱,陸云生是我院員額法官,在單位加班下班騎自行車回家途中不慎掉落施工的坑內摔傷,應當屬于在上下班途中遭遇事故,屬于視同工傷的情形,應予認定為工傷。

  一審判決:該起事故屬一般意義上的意外事故,人社局不認工傷是正確的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在事實認定方面,陸云生受傷的該起事故屬一般意義上的意外事故,而非法律意義上的交通事故,陸云生認為系交通事故,但未能提供公安機關交通管理、交通運輸部門或者司法機關及法律、行政法規授權的組織出具的相關文書予以確認其發生交通事故及其責任認定,其雖提供了當地公安機關派出機構的情況說明,但該公安機關派出機構不屬于上述行政主體,更不具有直接認定當事方責任的職權。人社局認為不能證實陸云生發生的系交通事故及承擔非主要責任,事實認定清楚。

  綜上,一審法院判決如下:駁回陸云生的訴訟請求。

  提起上訴:我是因交通事故受傷,且不承擔事故責任,應認定為工傷

  陸云生上訴稱,一審法院認為我受傷屬于一般意義上的意外事故,而非法律意義上的交通事故無法律依據和事實根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款第(二)、(五)項規定,“車輛”是指機動車和非機動車,“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睹穹ㄍ▌t》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在公共場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沒有設置明顯標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施工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我加完班下班回家途中騎的自行車是非機動車,屬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確定的“車輛”,騎自行車在道路輔路上行駛因意外造成我人身傷害,屬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確定的“交通事故”。

  2、施工人天豐物業公司證明證實,該公司在施工期間,有坑未及時處理,造成我夜間騎自行車摔倒受傷,施工人在道路旁施工挖坑未設置明顯標識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依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施工人應承擔全部民事責任。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部門的責任認定或相關法律文書僅是證據的一種,一審法院認為無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部門的相關法律文書便不能證實我承擔非主要責任無事實根據。

  二審判決:陸云生提交的《情況說明》不是法定部門出具,不能證明屬非本人主要責任,駁回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河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屬于下列情形的,還應當在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分別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取得證明材料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的時限內:……(二)因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受到傷害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提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交通運輸、鐵路等部門或者司法機關及法律、行政法規授權的組織出具的相關法律文書;”

  本案中,陸云生因交通事故受到傷害后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人社局于2019年3月13日受理,此時陸云生應提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交通運輸、鐵路等部門或者司法機關及法律、行政法規授權的組織出具的相關法律文書,以證明其受到的傷害是非本人主要責任造成。陸云生雖提交派出所出具的《情況說明》及物業公司出具的《說明》,擬證明在事故中施工方承擔全部責任,但該《情況說明》《說明》非公安機關交通管理、交通運輸、鐵路等部門或者司法機關及法律、行政法規授權的組織出具的相關法律文書,對陸云生的上訴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二審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號:(2020)冀07行終33號(當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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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國勞動關系網 來源:《中國勞動關系網》 時間: 2023-07-21 0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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