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告訴公司不用給他繳納社保,直接發現金給他,并愿意簽訂自愿放棄社保的承諾書,這樣做可行么?
不可以。首先員工的承諾書并不具有法律效應,所以公司不能免除自己法定的繳費義務,如果勞動者發生人身傷害構成工傷,用人單位將會產生更大的損失。
其次,應向員工解釋不繳納社會保險,表面上員工的工資多了,但其在養老、醫療、失業等情況下也就失去了社會保障,這些風險如果由自己承擔,是難以應對的。
所以對于員工來說,不能只顧自己這點眼前利益,還要考慮到潛在的風險,這樣做看似給自己省了錢,實際上卻是丟了西瓜撿了芝麻。
那么針對這個問題,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我國《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規定: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繳納社會保險不僅是用人單位的責任,勞動者放棄這個權利法律不會干涉,但是對于公司來說這是法定義務,就必須履行。
而作為代表公司的執行者,HR寶寶如果不知道這個坑,很有可能好心辦了壞事,哭暈在廁所。
協議條款雙方雖然在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但是由于協議中有關社會保險的內容違反了國家現行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從而導致雙方合同中約定的條款無效。所以,公司把相應費用直接支付給勞動者本人或者依此不給勞動者繳納而社會保險,將給公司帶來不利的法律后果。
針對員工不愿繳納社保的這種情況,企業應該如何做?
可以和員工進行溝通。將五險繳納的好處及不繳納的弊處進行對比,比如退休之后可以領取養老金;有了醫療保險,一部分費用可以報銷或減免等,讓員工改變對五險的認知
對于堅決不繳納,且工作崗位有一定風險的,建議公司不予錄用,全面規避發生工傷的風險
對于工資較低的員工,公司可與其事先進行協商,考慮為其繳納商業保險來規避工傷風險
其實,員工自愿放棄社保,對公司來說風險大大的,絕對是個坑!坑爹的坑!
以下這三個問題,個個都是殺氣騰騰,公司必須面對!
一、員工發生工傷怎么辦?
我們都知道,如果公司未參加工傷保險,如果員工不幸發生工傷事故,既包括安全事故,也包括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責任交通事故,還包括工作過程中突發不明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內搶救無效死亡等等這些無法預料的突發情況,所有的工傷待遇都得由公司買單。
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按照傷殘等級不同,工傷待遇輕則上萬,重則數十萬、上百萬,如果不幸死亡,單單一項工亡補助金就接近70萬元。
二、員工患重大疾病怎么辦?
沒有醫療保險,實務中這筆本應該由社保部門報銷的醫療費就全部轉嫁到公司頭上了,這個應該很好理解,和不參加工傷保險公司承擔工傷待遇一個道理,這屬社保待遇損失,員工可以通過仲裁、訴訟主張權利。
很多地區的醫療保險條例均有類似規定,比如《深圳市社會醫療保險辦法》第102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參加社會醫療保險而未參加的,其職工發生的醫療費用,由用人單位按照本辦法規定的待遇標準支付。
如果患個重病,要花的醫療費估計足以讓公司老板的心隱隱作痛。
三、員工以公司未繳納社會保險費為由被迫解除勞動合同,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怎么辦?
雖然實務中有種觀點認為員工主動放棄社保,事后再提出被迫解除勞動合同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可以不支持員工的經濟補償訴求,但是,也有觀點認為放棄社保本身就是一種無效行為,可以支持員工的訴求。
比如,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的解答》是這樣規定的:
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不繳納社會保險,后又以用人單位未繳納社會保險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主張經濟補償的,應否支持?
依法繳納社會保險是《勞動法》規定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法定義務,即便是因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勞動者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主張經濟補償的,仍應予支持。
看看這幾個風險,公司躲無可躲,防不勝防!
所以,員工放棄繳納社保,最終吃虧的還是公司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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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國勞動關系網 |
來源:《中國勞動關系網》 |
時間: 2018-2-1 09: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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