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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草案)

第七章 社會保險費征繳

第五十五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應當在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憑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單位印章,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審核,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民政部門和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報用人單位的成立、撤銷情況,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報個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戶口登記、遷移、注銷等情況,實現社會保險有關信息的共享。

第五十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非全日制從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

第五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社會保險費的征收工作。

社會保險費的征收機構和征收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五十八條 社會保險費應當由用人單位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

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可以直接向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五十九條 用人單位不按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按照該單位上月繳費額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確定應繳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后,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按規定結算。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了解參加社會保險的用人單位的賬戶賬號,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應當予以協助。

第六十條 用人單位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核定其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不繳納或者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用人單位逾期不繳納或者未補足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經其主管部門同意,可以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在其賬戶中劃扣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于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要求該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其價值相當于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第六十一條 企業符合企業破產法定情形,不能按時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企業破產清算的申請。

第八章 社會保險基金

第六十二條 社會保險基金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和生育保險基金。各項社會保險基金按照社會保險險種分別建賬、分賬核算,不得相互擠占或者調劑使用。

社會保險基金的核算,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

社會保險基金?顚S,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或者挪作他用。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省級統籌,逐步實行全國統籌。其他社會保險基金實行省級統籌的時間、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第六十三條 社會保險基金通過預算實現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平衡。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社會保險基金不敷支出時,給予補助。

第六十四條 社會保險基金按照統籌層次設立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按照社會保險項目分別編制。

第六十五條 統籌地區的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決算草案,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編制,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全國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決算草案,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編制,經國務院財政部門審核,報國務院批準。

第六十六條 社會保險基金存入財政專戶,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六十七條 社會保險基金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通過投資運營實現保值增值。

第六十八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社會保險基金的收入、支出、結余和收益情況。

第九章 社會保險經辦

第六十九條 統籌地區設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工作需要,經所在地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批準,可以在本統籌地區設立分支機構,在社區、街道、鄉鎮設立工作站點,形成社會保險服務網絡。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人員經費和經辦社會保險發生的基本運行費用、管理費用,由同級財政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保障。

第七十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業務、財務、安全和風險管理制度。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時足額支付社會保險待遇。

第七十一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過業務經辦、統計、調查獲取社會保險工作所需的數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如實提供。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為參加社會保險的用人單位建立檔案,完整、準確地記錄參加社會保險的人員、繳費等社會保險數據,妥善保管登記、申報的原始憑證和支付結算的會計憑證。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完整、準確地記錄參加社會保險的個人繳費、領取社會保險待遇等權益記錄,并根據個人要求,將個人權益記錄單免費寄送本人。

用人單位和個人可以免費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查詢,核對其繳費和領取社會保險待遇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第七十二條 全國社會保險信息系統按照國家統一規劃,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共同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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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來源: 中國勞動關系網 時間: 2008-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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