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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住院治療的伙食費由用人單位按當地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支付百分之七十。經批準轉外地治療時,所需交通、食宿費用由本單位按因公出差標準報銷。職工因工傷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

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按照醫療終結期規定,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享受相關的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評定傷殘等級后仍需治療(含舊傷復發)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批準,五至十級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和停工留薪期待遇;一至四級的,享受傷殘津貼和工傷醫療待遇,住院伙食補貼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當地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支付百分之七十。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間生活不能自理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工傷職工已經評定為一至四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按如下標準支付護理費:護理費以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的一定比例按月計發,一級為百分之六十,二級為百分之五十,三級為百分之四十,四級為百分之三十。護理費按照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增長同步調整,負增長時不調整。符合規定的工傷職工到指定的醫療機構進行康復性治療的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職工工傷醫療終結被鑒定工作殘疾等級后,必須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拐杖等康復器具,或者康復器具需要維修或者更換的,由醫院提出意見,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康復器具應當限于輔助日常生活及生產勞動之必需,并采用國內市場的普及型產品。工傷職工選擇其他型號產品,費用高出普及型部分,由個人自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