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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險是國家通過立法,在懷孕和分娩的婦女勞動者暫時中斷勞動時,由國家和社會提供醫療服務、生育津貼和產假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1951年,政務院頒發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對企業的女職工生育保險制度作明確規定。生育保險的法律法規一直處于完善當中,1988年7月21日國務院頒發《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這是一部較完整的、綜合性的女職工勞動保護法規。

生育保險作為社會保險五險之一,是一項專門保護女職工的社會保險,是國家為保護女職工與其嬰兒在產前、產后的全部假期內得到支持和照顧的一種社會政策。特別是近幾年來隨著社會保障體系的改革及政府勞動行政部門的努力,生育保險越來越完善,其享受的范圍在不斷擴大,讓更多的參保人員能夠享受到社會經濟的發展所帶來的福利。改善了女職工生育的生育條件及環境,保障了女職工的生育安全,解決了異地女職工在廣州的生育問題。生育保險政策的出臺既保障了女職工的生育權利,保證了女職工的生育安全,又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了女職工生育的經濟壓力。

1、生育保險代理對象:

各行各業的駐穗辦事處及分公司需要委托辦理生育保險參保的企業及個人,自由職業者,如律師、會計師、保險代理人等。

2、生育保險代理內容:

辦理生育保險參保手續;辦理生育保險增減員手續;辦理生育定點醫院;辦理生育津貼申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