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我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粵府函〔2021〕345號)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關于“堅持在經濟增長的同時實現居民收入同步增長、在勞動生產率提高的同時實現勞動報酬同步提高”的要求,廣東省人民政府結合經濟社會發展狀況,決定對全省最低工資標準進行調整:
一、從2021年12月1日起,對我省全日制就業勞動者月最低工資標準和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進行調整,具體標準附后。有條件的地市可在此基礎上適當上調,并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備案。
二、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在剔除下列各項以后,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一)延長工作時間工資;
(二)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
(三)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四、健全最低工資和支付保障制度,推動將不完全符合確立勞動關系情形的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納入制度保障范圍。督促企業向提供正常勞動的勞動者支付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勞動報酬,按時足額支付,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
五、各地級以上市政府應及時向社會公布本地區最低工資標準,嚴格執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并加大對最低工資標準的宣傳力度,加強監督檢查,切實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針對此次最低工資的調整通知(粵府函〔2021〕345號文件),駿伯人力集團專家解讀如下:
(一)、各地市最低工資漲幅分析:
1.深圳為全省最低工資最高區域:2360元/月;
2.湛江的漲幅最高,增長了310元/月,并且由原來的四類區域調整為三類區域。
(二)、廣東新的最低工資標準是否為扣除社保公積金個人部分費用之后的工資金額有待官方正式解讀
對比2018年《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我省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本次的文件精神中這一點變化很大,2018年的文件中沒有要求“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在剔除下列各項以后,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按字面意思理解,新的最低工資標準是扣除個人的社保公積金之后的工資金額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之前廣東省的最低工資標準是包括社保公積金個人部分的費用。如果真是這樣,那本次最低工資增加的幅度不只是一點點,而是很大。以廣州為例,即使社保及公積金按最低基數來繳交,社保公積金個人部分費用也達到662.74元,加上最低工資從2100元提高到2300元的增幅200元,合計的增加的幅度將去到862.74元,增幅達到41%,企業的人工成本將大幅增加!
以下附通知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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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國勞動關系網 |
來源:《中國勞動關系網》 |
時間:2021-11-26 09: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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